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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产品过度包装个案审查收费标准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有效


第 1 条 本标准依规费法第十条第一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事业向中央主管机关或其委讬之专业机构,申请核发限制产品过度包装公告事项十一之同意文件 (以下简称个案同意) 时,应向中央主管机关缴纳审查费。 前项审查费为每件指定产品新台币二万元。 第 3 条 事业申请展延个案同意期限、补发个案同意文件或变更个案同意文件之事业名称及负责人,而未变更原检验之产品及包装者,免缴纳审查费。 第 4 条 本标准所规定之审查费经缴纳后,除有误缴或溢缴情形,依规费法相关规定办理外,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请退费。 第 5 条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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