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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公安消防总队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安消防机构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的通知


【颁发部门】 湖南省公安消防总队

【发文字号】 湘公消[2005]13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州、县公安消防支队、大队:
为进一步规范消防行政许可实施程序,根据《湖南省关于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96号),制定了《湖南省公安消防机构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本单位负责办理的各类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程序在公务受理窗口予以公示。 此外,根据公安部《关于各地确定保留的消防行政许可事项的情况通报》(公消〔2004〕360号),《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在没有车间或仓库的建筑物内,已经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应当限期加以解决。对于暂时确有困难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后,可以继续使用”,是针对《消防法》实施前“在没有车间或仓库的建筑物内,已经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情况处理措施,具有较强的时效性,不列为行政许可事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所规定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和消防安全审核”中的“消防安全审核”实质上属于“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不是新设立的消防行政许可种类,其审批按“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的实施程序办理。
湖南省公安消防总队 二○○五年十月十日
湖南省公安消防机构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一、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A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许可事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8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公布) 许可对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建筑工程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期限:一般工程7个工作日;国家、省级重点建筑工程以及设置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10个工作日;需专家论证消防设计的工程可以延长至30个工作日。 许可条件: 1、建设单位如实填写且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的相应的《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自动消防设施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或者《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 2、送审的全套正式蓝图应由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装订成册;图纸应清晰无误,且加盖有设计单位本年度图纸报审专用章,经审查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3、国家、省级重点建筑工程和其他设置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建设工程应当编制消防设计专篇,该专篇包括设计依据、工程概况说明和工程项目中涉及消防设计的图纸资料,经审查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4、由外国或者我国港澳台地区有关单位设计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符合我国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建设单位如实填写且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的相应的《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自动消防设施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或者《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 2、由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且加盖有设计单位本年度图纸报审专用章的全套正式蓝图,装订成册;其中国家、省级重点建筑工程和其他设置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应当提交消防设计专篇,该专篇包括设计依据、工程概况说明和工程项目中涉及消防设计的图纸资料。 3、申报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时,除提交由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且加盖有设计单位本年度图纸报审专用章的装修设计图纸外,还应根据其内部装修工程的具体情况视情提交相配套的有关消防设计图纸。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公安消防机构公务窗口受理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法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公安消防机构受理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受理回执单》或《不予受理回执单》。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公安消防机构审查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的审查意见,按规定呈审;对不符合标准的,提出不予批准的意见及理由后,按规定呈审。 (三)时限:一般工程5个工作日;国家、省级重点建筑工程以及设置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8个工作日;需专家论证消防设计的工程可以延长至28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对审查意见进行审定。同意审查意见的,签发法律文书;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审查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再签发相应法律文书。 (三)时限:2个工作日 四、告知与送达: (一)岗位责任人:公安消防机构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通过审定的,及时、准确送达告知申请人; 2、对未通过审定的,将理由及相关权利、投诉渠道告知申请人; 3、按要求将审批材料整理归档。 (三)时限:即时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规定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B建筑工程消防验收 许可事项:建筑工程消防验收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8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公布) 许可对象:建筑工程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期限:8个工作日 许可条件: 1、建筑消防设计已经消防部门审核同意,取得结论为合格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且按原设计施工,变更部分内容,程序符合法规及技术规范要求; 2、有消防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且符合有关法规授权施工范围; 3、建设单位如实填写且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申报表上填写的各种消防产品(含防火阻燃材料和防火建筑相关产品)的规格型号并附检测报告,结论符合消防安全规定和法规要求; 4、竣工图完整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建设单位如实填写且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2)建设过程中消防部门的所有建筑消防设计审核文件复印件; (3)消防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各种消防产品(含防火阻燃材料和防火建筑相关产品)的规格型号并附检测报告(复印件);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公安消防机构公务窗口受理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公安消防机构受理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受理回执单》或《不予受理回执单》。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公安消防机构审查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并按规定呈审;对不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并按规定呈审。 (三)时限:5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公安消防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对审查意见进行审定。同意审查意见的,签发法律文书;不同意审查意见的,应与审查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并签发相应的法律文书。 (三)时限:3个工作日 四、告知与送达: (一)岗位责任人:公安消防机构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通过审定的,及时、准确送达告知申请人; 2、对未通过审定的,将理由及相关权利、投诉渠道告知申请人; 3、按要求将审批材料整理归档。 (三)时限:即时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规定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二、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许可事项: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8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公布) 许可对象:需投入使用或者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期限:7个工作日 许可条件: 1、公众聚集场所工程竣工经消防验收合格后没有擅自更改原使用功能和与消防设计有关的内容; 2、有结论为合格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3、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培训制度明确具体,切实可行; 4、有明确的防火负责人和切实可行的消防安全措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5、符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范对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的要求。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2、《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3、竣工图; 4、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培训制度; 5、本单位制定的消防安全措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及防火负责人名单。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公安消防机构公务窗口受理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公安消防机构受理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受理回执单》或《不予受理回执单》。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公安消防机构审查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公安部第73号令第十二条的要求对申报开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对基本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必须提出同意投入使用或同意开业的意见,并制作《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按规定呈审。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必须提出不同意投入使用或不同意开业的意见,并制作《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按规定呈审。 (三)时限:自受理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检查完毕后1个工作日内制作《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对《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进行审定,同意监督检查人员意见的,签发《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不同意监督检查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查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并签发由审查人员根据审定意见重新制作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三)时限:2个工作日 四、告知与送达 (一)岗位责任人:公安消防机构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将《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及时送达申请人; 2、对不同意投入使用或不同意开业的,应将理由及相关权利与投诉渠道告知申请人。 (三)时限:即时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规定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许可事项: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8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公布) 许可对象: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期限:7个工作日 许可条件: 1、举办大型活动涉及的场所、建筑已经经过消防验收合格,程序合法,能够保证消防安全; 2、有主办单位与场(馆)产权单位签订的消防安全协议书; 3、主办单位在举办活动期间有明确的防火责任人,有切实可行的消防安全措施及灭火和疏散应急预案; 4、布展安排、电气线路、设备、灯光安装及总用电负荷符合消防安全; 5、配套消防器材的数量充足,种类齐全适用。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大型群众性活动消防安全审核申报表》; 2.主办单位与场(馆)签订的消防安全协议书(原件); 3.主办单位在举办活动期间采取的消防安全措施及防火负责人名单、灭火和疏散应急预案; 4.布展或装台的平面图、电气线路、设备、灯光安装的位置图以及总用电负荷; 5.配备消防器材的数量和种类。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公安消防机构公务窗口受理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公安消防机构受理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受理回执单》或《不予受理回执单》。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公安消防机构审查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公安部第73号令第十三条的要求对申报检查的举办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对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提出同意举办的意见,并制作《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按规定呈审。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提出不同意举办的意见,并制作《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按规定呈审。 (三)时限:自受理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检查完毕后1个工作日内制作《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公安消防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规定对《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进行审定,同意监督检查人员意见的,签发《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不同意监督检查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查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并签发由审查人员根据审定意见重新制作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三)时限:2个工作日 四、告知与送达: (一)岗位责任人:公安消防机构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将《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及时送达申请人; 2、对不同意举办的,应将理由及相关权利与投诉渠道告知申请人。 (三)时限:即时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规定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四、设立专职消防队 许可事项:设立专职消防队许可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8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公布) 许可对象:应设立专职消防队的单位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许可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家经委、公安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和省公安厅、劳动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贯彻执行国家经委第一委三部关于〈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的通知》等有关消防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设立专职消防队报告及单位情况; 2、专职消防队队员名单、队员条件及消防器材和装备情况; 3、专职消防队的管理制度; 4、专职消防队营房设施及训练场地情况。 审批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公安消防机构公务窗口受理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法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公安消防机构受理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受理回执单》或《不予受理回执单》。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A、初审 (一)岗位责任人:省公安消防机构总队司令部战训处参谋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提出初审意见,交战训处领导复审。 (三)时限:5个工作日 B、复审 (一)岗位责任人:省公安消防总队司令部战训处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办材料及初审意见进行复审; 2、组织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 3、提出复审意见,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提出同意的意见,报总队司令部领导复核;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提出不同意的意见及理由,与申报材料一并退受理人员。 (三)时限:10个工作日 C、复核 (一)岗位责任人:省公安消防总队司令部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办材料及初审意见进行复核; 2、提出复核意见,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提出同意的意见,报总队领导决定;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提出不同意的意见及理由,与申报材料一并退复审人; (三)时限:2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省公安消防总队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标准,对复核意见进行审定; 2、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同意意见及理由,与申报材料一并退复核人; (三)时限:3个工作日 四、送达与公示 (一)岗位责任人:消防总队司令部战训处参谋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公示审定结果,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 2、对未通过审定的,将理由及相关权利、投诉渠道告知申请人,并将未通过的申办材料退还申请人; 3、按要求将审批材料整理归档。 (三)时限:即时:2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规定执行。 审批监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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