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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同意温岭市食盐执行销区价格的批复


【颁发部门】 浙江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浙价商[2005]26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温岭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要求我市食盐价格执行销区价格的请示》(温计〔2005〕148号)悉。鉴于你市今年盐田全部废转,盐业经营由产区转为纯销区,盐产品全部按省计划从外地调入,经营成本上升的情况,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同意你市食盐批发价(含税)按销区批发价(含税)执行,加碘散装盐的批发价由每吨806.40元调整为每吨840元;不加碘散装盐和腌制用盐的批发价均由每吨715.14元调整为每吨748.74元。其它品种盐批发价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调整后的批发价自2005年10月15日起执行。
浙江省物价局 2005年10 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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