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2月12日实施日期:2008年12月12日)宣布失效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百日集中治理车辆超限超载逃漏公路通行费工作效能监察方案的通知
(新政办[2005]1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百日集中治理车辆超限超载逃漏公路通行费工作效能监察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望遵照执行。
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新乡市百日集中治理车辆超限超载逃漏公路通行费工作效能监察方案
根据《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道路交通“三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办〔2005〕121号)的要求和新乡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精神,为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提高行政效能,确保我市百日集中治理车辆超限超载逃漏公路通行费工作任务目标顺利完成,特制定本效能监察方案。
一、任务目标
加强货源地管理,整顿汽车改装、维修企业,加大对车辆超限超载、逃漏公路通行费治理力度,到2005年底前,取缔全部非法车辆改装企业,完成已公布“大吨小标”车辆更正率达100%,全市车辆超限超载控制率在5%以下,干线公路车辆漏征率保持在8%以下。
二、效能监察对象
辉县市、卫辉市、新乡县、获嘉县、延津县、原阳县、长垣县、封丘县、凤泉区及市交通局、公安局、发改委、安全生产监督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局、市政府法制办、财政局的行政正职、主管副职及其他负有专项职能的科级以上干部。
三、效能监察的主要内容
(一)建立责任制及责任制的落实清况;(二)组织实施和协作配合情况;(三)工作完成情况,即:1.车辆超限超载控制率完成情况;2.已公布“大吨小标”车型更正情况;3.汽车非法改装、维修企业整顿情况;4.货源地治理情况;5.干线公路车辆漏征率控制情况。
四、组织机构
成立效能监察组。组长由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王金相担任,副组长由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宗怀川、市监察局副局长丁庆春、黄小萍、市公路局局长付书堂、市交通局副局长蔡胜林、市公安局副局长王国凯担任,成员有市公路局副局长刘宝贵、市政府纠风办副主任杜英语、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副队长范锡波、市纪委监察局效能监察室副主任田民生、朱莉萍、市委组织部县(区)干部科长李国庆、市交通局法规科科员李新友。
五、检查验收方法
(一)市交通局负责日常督查工作,每月向市政府和市效能监察组书面报告督查情况。其他相关市直部门每月20日向市效能监察组书面报告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市效能监察组根据督查和治理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重点暗查。
(二)2005年12月下旬,市效能监察组会同市交通局、公安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有关部门、县(市)、区工作职责以及目标责任书,对各自的任务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六、效能监察结果的处置原则
根据效能监察检查验收,综合评价结果进行以下处置:
(一)根据《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行政机关效能监察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2003〕16号文)之规定,对完成任务好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完成任务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
(二)将效能监察对象的奖惩材料移交组织部门存档,作为考核和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七、工作要求
(一)各级领导要提高对集中治理车辆超限超载、逃漏公路通行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把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二)各县(市)、区和有关单位要加强管理,将目标责任落实到人,落实到各个环节。要层层开展效能监察工作,加大效能督查力度,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对没有按要求完成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进行责任追究。
(三)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和逃费工作的执法单位要严格依法行政,严防公路新的“三乱”现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