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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颁发部门】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菏政办发[2005]10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菏泽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菏泽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成立菏泽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市国资委),在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加挂牌子,县级建制。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根据市委决定,市国资委成立党委,履行市委规定的职责。 市国资委的监管范围为市属企业国有资产。 一、主要职责 (一)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全市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 (二)代表市政府向大、中型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代表市政府对具备条件的大、中型企业授权经营;整合国有资产,组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三)通过法定程序对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的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四)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所监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五)起草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依法对县区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市国资委设立3个职能科室。 (一)党委办公室 承担对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的考察工作并提出任免建议;考察推荐董事、监事人选;负责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后备队伍建设;探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和选任方式;研究拟订向国有控股和参股公司派出国有股权代表的工作方案。 负责委机关、直属单位党群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党的组织建设、思想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宣传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工作;负责协调所监管企业的工会、青年、妇女等群众工作,承担团委的日常工作;指导和监督所监管企业的厂务公开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反邪教等维护稳定方面的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的统战工作。 (二)统计评价与业绩考核科 负责国有资产的统计和所监管企业财务决算备案工作,建立国有资本金统计信息网络,根据有关规定对外发布统计信息;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办法,拟订考核标准;建立企业绩效评价体系并组织实施;拟订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政策及制度办法,组织所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资产损失核销工作;拟订并组织落实企业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度,研究和完善授权经营制度并进行监督,研究提出业绩合同等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目标管理的方法并组织实施;综合研究经济和重点企业的运行状况;根据各方面对所监管企业的评价意见,综合考核所监管企业的经营业绩;研究提出重大决策责任追究的意见和措施。 拟订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进行调控,研究拟订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制度和激励方式并组织实施;指导所监管企业分离办社会负担、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富余人员分流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下岗职工的安置工作。 (三)产权管理科 研究提出改革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管理制度的意见,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进行预算管理,对资本收益的使用进行监督;审核所监管企业资本金变动、股权转让及发债方案;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 根据国有经济布局和战略性调整的政策建议,指导所监管企业进行结构调整;审核所监管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对所监管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履行出资人职责,必要时对投资决策进行后评估;协助所监管企业解决发展中的有关问题。负责指导县区国有经济布局调整,对县区国有资产监管体制进行监督指导。 市国资委机关纪检监察机构及群团组织按有关规定设立。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国资委机关核定行政编制12人(从市经贸委现有行政编制总额内调剂)。配备主任1人(由市经贸委主任兼任)、副主任2人。市国资委党委配备书记1人、副书记2人,党委委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科级领导职数6人(从市经贸委现有科级领导职数总额内调剂)。 四、其他事项 (一)市国资委与企业的关系。按照政企分开以及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市国资委依法对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市国资委不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企业应自觉接受市国资委的监管,不得损害所有者权益,同时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二)市国资委与市财政局的关系。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具体收缴工作,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直接缴入国库;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后,由市财政纳入预算统一管理;为确保企业国有资本收益重点用于支持企业发展,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有权并应当提出使用建议,严格按预算管理程序安排使用。市国资委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在财务会计方面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业务上接受市财政局监督;市国资委监管的国有资产统计结果送市财政局备案,起草拟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重要管理办法和规定草案征求市财政局意见。市支持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财政措施,包括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用、分流人员费用、破产企业安置职工等费用,由市财政局负责,并进行管理和监督。市国资委负责所监管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工作,作为全市总预算的组成部分由市财政局统一汇总和报告,预算收入的征管和使用接受市财政局监督。 (三)其他 撤销市经贸委内设的党委办公室、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科及加挂的市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的牌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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