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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北京市电信通信条例》的决定


【颁发部门】 北京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北京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北京市电信通信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4年5月27日决定废止,现予公告。

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5月27日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废止《北京市电信通信条例》的决定 (2004年5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废止《北京市电信通信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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