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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村村通广播电视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颁发部门】 湖南省“村村通”建设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

【发文字号】 湘广联字[2005]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第一条为了规范对我省“村村通”广播电视工程(以下简称“村村通”)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规范各级广播电视部门使用“村村通”建设专项资金的行为,确保专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提高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广播电视局、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巩固和推进我省“村村通”广播电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湘办〔2005〕8号)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村通”工程建设专项资金是指用于全省自然村通广播电视的中央专项补助资金和省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村村通”工程建设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是在“村村通”建设规划范围内购置各种设备和器材费用(包括信号接收设备、传输发射设备、电源设备以及其他附属设备和器材)。 第四条省专项补助资金,按总额的70%由省里组织政府采购大宗设备,30%一次性下拨到市(州)、县。中央专项补助资金,全部用于国家和省里组织政府采购设备。 第五条成立“村村通”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省、市(州)、县要分别成立“村村通”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小组成员由广播电视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等有关部门领导组成。省“村村通”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全省“村村通”建设专项资金进行监督管理,市(州)、县“村村通”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本辖区内“村村通”专项资金进行监督管理。“村村通”工程重大项目的经费开支,一律事先由资金管理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 第六条专项资金实行先预算后审批使用制度。各级广播电视部门要根据省下达的“村村通”工程项目规划认真编制详细、切实可行的项目资金预算方案,经“村村通”建设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审批后,严格执行。各地不得擅自调整工程项目和项目预算。 第七条实行局长把关审批制度。各市(州)、县广播电视局要根据上级批准的工程建设预算严格执行。每项每笔费用开支须经项目负责人签字后,再由广播电视局长审批签字,财政、财务部门方予报帐付款。 第八条严格执行设备政府采购制度。 (一)省、市(州)广播电视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要联合成立“村村通”工程设备政府采购小组。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和要求,对工程设备进行政府采购招标。 (二)除中央政府采购的设备外,中央补助资金和70%的省补助资金的设备采购由省“村村通”工程设备政府采购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三)30%的省补助资金采购小宗设备,由市(州)“村村通”工程设备政府采购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四)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村村通”设备政府采购项目的监督管理,要实行全程参与和监控跟踪,保证政府 采购的公平、公正,防止政府采购中的腐败行为。 (五)凡应当实行设备政府采购而没有执行的,或者程序不规范、不合法的,财务部门应当拒绝支付款项。 第九条各级“村村通”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检查,要督促和监督有关单位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管理。省、市(州)将不定期地到各市(州)、县对专项资金的拨付及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一旦发现有截留、挪用以及因管理不善造成损失、浪费等违法违规行为,立即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村村通”建设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 (一)“村村通”工程建设专项资金必须专项用于“村村通”工程建设的支出,各市(州)要按省对各县下拨补助资金指标数用于各县“村村通”小宗设备的政府采购,严禁任何单位和部门截留、挤占和挪用“村村通”专项设备资金。 (二)各级广播电视部门要严格区分“村村通”工程建设项目支出与非“村村通”工程建设项目支出的界限,不得将非“村村通”项目的开支在“村村通”建设专项资金中列支。 (三)各地在实施“村村通”工程建设中应坚持量力而行和精打细算的原则,凡出现超预算支出或经费缺口一律由当地自行解决。“村村通”工程建设任务完成后有资金结余的,必须报经省“村村通”建设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批准方可使用。 第十一条建立专项资金执行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各市(州)、县要根据“村村通”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将资金使用及项目建设报表和书面分析报告定期逐级汇总上报市(州)。各市(州)广播电视局于季末将本辖区的情况汇总后上报省“村村通”建设管理办公室。 第十二条实行项目竣工决算、检查验收制度。各市(州)、县在“村村通”工程建设项目完成后,应及时组织竣工决算,同时向省“村村通”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工程完工验收申请,省“村村通”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检查验收。 第十三条加强工程建设和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的事前、事中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解决,发现有违规违纪行为的,严格按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触犯刑法构成经济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参与“村村通”广播电视工程建设的单位和部门。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省“村村通”建设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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