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湖南省村村通广播电视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湖南省村村通大宗设备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村村通广播电视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对我省“村村通”广播电视工程(以下简称“村村通”)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规范各级广播电视部门使用“村村通”建设专项资金的行为,确保专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提高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广播电视局、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巩固和推进我省“村村通”广播电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湘办〔2005〕8号)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村通”工程建设专项资金是指用于全省自然村通广播电视的中央专项补助资金和省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村村通”工程建设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是在“村村通”建设规划范围内购置各种设备和器材费用(包括信号接收设备、传输发射设备、电源设备以及其他附属设备和器材)。
第四条省专项补助资金,按总额的70%由省里组织政府采购大宗设备,30%一次性下拨到市(州)、县。中央专项补助资金,全部用于国家和省里组织政府采购设备。
第五条成立“村村通”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省、市(州)、县要分别成立“村村通”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小组成员由广播电视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等有关部门领导组成。省“村村通”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全省“村村通”建设专项资金进行监督管理,市(州)、县“村村通”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本辖区内“村村通”专项资金进行监督管理。“村村通”工程重大项目的经费开支,一律事先由资金管理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
第六条专项资金实行先预算后审批使用制度。各级广播电视部门要根据省下达的“村村通”工程项目规划认真编制详细、切实可行的项目资金预算方案,经“村村通”建设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审批后,严格执行。各地不得擅自调整工程项目和项目预算。
第七条实行局长把关审批制度。各市(州)、县广播电视局要根据上级批准的工程建设预算严格执行。每项每笔费用开支须经项目负责人签字后,再由广播电视局长审批签字,财政、财务部门方予报帐付款。
第八条严格执行设备政府采购制度。
(一)省、市(州)广播电视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要联合成立“村村通”工程设备政府采购小组。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和要求,对工程设备进行政府采购招标。
(二)除中央政府采购的设备外,中央补助资金和70%的省补助资金的设备采购由省“村村通”工程设备政府采购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三)30%的省补助资金采购小宗设备,由市(州)“村村通”工程设备政府采购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四)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村村通”设备政府采购项目的监督管理,要实行全程参与和监控跟踪,保证政府
采购的公平、公正,防止政府采购中的腐败行为。
(五)凡应当实行设备政府采购而没有执行的,或者程序不规范、不合法的,财务部门应当拒绝支付款项。
第九条各级“村村通”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检查,要督促和监督有关单位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管理。省、市(州)将不定期地到各市(州)、县对专项资金的拨付及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一旦发现有截留、挪用以及因管理不善造成损失、浪费等违法违规行为,立即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村村通”建设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
(一)“村村通”工程建设专项资金必须专项用于“村村通”工程建设的支出,各市(州)要按省对各县下拨补助资金指标数用于各县“村村通”小宗设备的政府采购,严禁任何单位和部门截留、挤占和挪用“村村通”专项设备资金。
(二)各级广播电视部门要严格区分“村村通”工程建设项目支出与非“村村通”工程建设项目支出的界限,不得将非“村村通”项目的开支在“村村通”建设专项资金中列支。
(三)各地在实施“村村通”工程建设中应坚持量力而行和精打细算的原则,凡出现超预算支出或经费缺口一律由当地自行解决。“村村通”工程建设任务完成后有资金结余的,必须报经省“村村通”建设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批准方可使用。
第十一条建立专项资金执行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各市(州)、县要根据“村村通”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将资金使用及项目建设报表和书面分析报告定期逐级汇总上报市(州)。各市(州)广播电视局于季末将本辖区的情况汇总后上报省“村村通”建设管理办公室。
第十二条实行项目竣工决算、检查验收制度。各市(州)、县在“村村通”工程建设项目完成后,应及时组织竣工决算,同时向省“村村通”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工程完工验收申请,省“村村通”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检查验收。
第十三条加强工程建设和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的事前、事中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解决,发现有违规违纪行为的,严格按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触犯刑法构成经济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参与“村村通”广播电视工程建设的单位和部门。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省“村村通”建设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湖南省村村通设备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村村通”广播电视设备、器材政府采购的管理,规范各级广播电视部门在“村村通”设备器材政府采购的行为,根据国家《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和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广电局、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巩固和推进全省村村通广播电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湘办〔2005〕8号)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广电部门凡是使用“村村通”广播电视建设专项资金进行设备、器材采购都必须实行政府采购。
第三条省、市广电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应联合成立“村村通”工程设备政府采购招标小组,负责选择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协调、监督本辖区内“村村通”设备政府采购招标事宜。
第四条实施“村村通”工程设备政府采购招标,要在当地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进行。本着“公开、公平、公正、依法、依规、依程序和竞争、效益”的原则,保证设备技术性能要求,降低设备成本。
第五条“村村通”设备政府采购招标实行分级管理
(一)国家补助资金(除中央政府采购设备的资金外)下拨到省后,由省“村村通”设备政府采购招标小组负责选择采购代理机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二)省政府专项补助的资金,凡用于大宗设备、器材采购的由省“村村通”设备政府采购招标小组负责选择采购代理机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三)省专项补助资金拨付到市(州)县的部分,应用于小宗设备采购,经批准后,可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政府采购中的其他方式进行采购,且须专款专用,不得改变使用用途。
第六条各级纪检、监督部门要加强对“村村通”设备采购的监督管理,实行全程参与和监控跟踪,保证政府采购的公开、公正,防止招投标中的腐败行为。
第七条凡应当实行设备政府采购而没有执行的,或者程序不规范、不合法的,财务部门应当拒绝支付款项。
第八条要加强对政府采购设备验收的管理。坚持设备、器材政府采购验收制度,严格按政府采购合同和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验收,严把质量关。
第九条“村村通”专用设备应列为固定资产的专用设备进行管理,使用年限为10年以上,这批资产必须以县广播电视局为主管理,各级配合,定期检查,协同管好,充分发挥专用设备的效益。
第十条建立“双卡一册”登记制度。为防止资产流失,凡属无偿调拨给“广播电视自然村”的专项设备(含中央、省)县广播电视局要造具“村村通”设备花名册(以上面开来的无偿调拨单为依据),凭无偿调拨单建固定资产账;乡镇广播电视站和村民委员会建立“村村通”固定资产卡片(一式两份),乡、村各留一份。花名册和卡片由县广播电视局负责印制。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省“村村通”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村村通”广播电视设备政府采购目录。
附件:
“村村通”广播电视设备政府采购目录
一、中央和省级广播电视集中采购部分:
1.光接收机(双向传输,两端输出,两进口放大模块)
2.2芯光缆(中心束管式)
3.4芯光缆(中心束管式)
4.8芯光缆(中心束管式)
5.750MHZ干放(野外型,进口两块模块,低压开关电源)
6.550MHZ干放(野外型,进口模块,低压开关电源)
7.用户放大器(野外型,线性供电)
8.-9同轴电缆((72网)铝镁合金物理发泡)
9.-7同轴电缆((72网)铝镁合金物理发泡)
10.-5同轴电缆((64网)铝镁合金物理发泡)
11.DVB数字卫星接收机
12.C波段天线(铝制1.5M,1.2MM)
高频头(C波段双极化单输出)
高频头(C波段双本振双极化单输出)
二、市(州)、县级广播电视集中采购部分
1.有线电视调制器
2.光分配器
3.尾纤
4.功分器/混合器
5.钢绞线、分支分配器、用户终端盒
6.零星器材
7.广播设备:收扩录机、高音喇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