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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专项补助经费跟踪监督规定的通知


【颁发部门】 福建省人口计生委

【发文字号】 闽人口发[2005]10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县(区)计生委(局):
现将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专项补助经费跟踪监督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九月八日
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专项补助经费跟踪监督规定
为了加强省级以上计划生育专项补助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的管理,健全完善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内部反馈监督机制,根据《福建省计划生育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和有关财政规章,制定本规定。 一、跟踪监督的内容 1、省下拨的专项经费主要有:法定奖励经费、技术服务经费、奖励扶助经费、村级管理员工资、服务站建设和设备装备经费(含物资设备)、避孕药具专项经费以及其他计划生育专项经费。 2、重点跟踪监督本年省下拨的专项经费,如有必要,也可追溯以前年度。 3、主要监督专项经费是否按照《福建省计划生育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闽财文[2000]119号)规定的时间将款及时拨付到用款单位和规定的使用范围专款专用,有无挤占、挪用现象等。 二、跟踪监督的方法 1、专项经费采取逐级跟踪监督反馈上报的原则。省人口计生委负责跟踪监督设区市人口计生委,设区市人口计生委负责跟踪监督所辖县(市、区)人口计生委(局),县(市、区)人口计生委(局)负责跟踪监督所属乡镇。 2、跟踪监督的主体是各级计生委(局)。在实施监督检查中,也可委托财政、审计部门或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履行。 3、跟踪监督主要采取书面反馈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法。每年10月31日前,各级人口计生委都要向上一级人口计生委书面反馈当年和上年第四季度专项经费到位和使用情况。同时,各级人口计生委每年都要组织人员进行专项检查,也可以结合计生工作考核进行检查。 三、责任和处罚 通过跟踪监督检查,如发现被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人口计生委将视情况分别给予停止下年度的专款补助,收回已拨付的专款,并追究有关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等处罚。 (一)擅自变更补助项目内容; (二)挪用、截留专项经费; (三)用专项经费抵充行政、事业预算指标的; (四)因管理不善,给国家造成损失和浪费的; (五)专项经费不能及时拨付使用单位的。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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