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江苏省委《法治江苏建设纲要》,及时掌握重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的有关情况,建立和完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的监督机制,根据《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和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 (一)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或者终审法院判决撤销、变更、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责令限期履行的案件; (二)行政机关撤销、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或者原告同意并撤回请求,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法院准许的案件; (三)社会影响重大或者争议较大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 (四)涉及到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本市规章、规范性文件需要修改、废止的案件; (五)其他重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 第三条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市级重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的审查工作。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本级政府及本部门重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的报告工作。 第四条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受理的重大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之后的10日内向市政府法制办书面报告。 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应当在收到法院终审判决之后的10日内,向市政府法制办书面报告。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应诉的重大行政诉讼案件,应当在收到法院终审判决之后的10日内,向市政府法制办书面报告。 情况紧急的重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可以在案件审理或者办理过程中书面报告。 第五条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应当就重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的下列事项进行报告: (一)原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证据、依据和适用法律程序; (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过程及结果; (三)从案件中吸取的经验教训及工作建议; (四)其他需要报告的重要事项。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在书面报告的同时,应当随附原行政处理决定文书、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诉讼判决书或裁定书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各一份。 第六条市政府法制办定期对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执行重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报告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及评议,并纳入依法行政年度考核。 第七条对于被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或者终审法院判决撤销、变更、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责令限期履行的案件,依照《南京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过错责任。 第八条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可以依据本制度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系统的重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报告制度。 第九条本制度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制度自2005年9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