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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快把广西建设成为全国优质烤烟强省(区)若干意见的通知


【颁发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烟草专卖局

【发文字号】 桂政发[2005]4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快把广西建设成为全国优质烤烟强省(区)若干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00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关于加快把广西建设成为全国优质烤烟强省(区)若干意见 (自治区烟草专卖局二○○五年八月二日)
当前,国家正在积极推进“北烟南移”烤烟生产布局战略性调整。为充分利用我区生产优质烤烟的自然条件,紧紧抓住“北烟南移”和国家在烤烟生产收购计划上给予我区倾斜的机遇,乘势做大做强我区烤烟产业,努力把我区建设成全国优质烤烟强省(区),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宜烟地区烤烟生产。烤烟是目前全国唯一保留特产税的农产品,烤烟生产不仅为卷烟工业提供优质原料,而且已经成为农民致富、地方增税的“短、平、快”项目,是宜烟地区解决“三农问题”的有效途径之一。已经列入自治区烤烟种植区划的百色、贺州、河池和桂林市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烤烟生产,把烤烟生产列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根据实际制定本地烤烟生产扶持政策与措施,加快烤烟产业发展。 二、切实解决好烟区基础设施用地。为解决烟叶仓容不足、烟农排长队卖烟以及烤房分散不便技术指导的问题,对于建设烟叶科研机构、烟叶仓库、烟叶收购站和集中建造烤房群的用地,烟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将其纳入烟区的总体发展规划,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优先办理。 三、加大烤烟生产投入。从2005年起,烟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将烟叶特产税新增收部分按一定比例用于扶持烤烟生产,建立烤烟生产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扶持烤烟生产投入、专用风险金补助及科研费用等,并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针对过去广西烤烟生产欠帐较多,基础设施比较薄弱的情况,烟草部门要加大对烤烟生产的投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扶持烟农发展烤烟生产,实现烤烟生产良性发展;同时要积极引导烤烟生产者进行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努力提高烤烟产品的技术含量、附加值和质量,进一步增强我区烤烟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 四、建立基本烟田保护制度。烟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对烤烟发展进行科学规划,对适宜种植烤烟特别是连片集中、建有配套基础设施的烟田建立基本烟田保护制度,在基本烟田保护区内明确烤烟与其它作物的轮作时间,烤烟生长时段只用于烤烟种植,使配套基础设施服务于烤烟生产,促进烤烟生产的健康发展。 五、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烤烟产业的发展。烤烟产区的烟草、财税、农业、国土、气象、质监、水利和电力等部门要从发展地方经济的全局出发,大力扶持烤烟生产。烟草部门要把烤烟生产作为新的经济增长点抓紧抓好。农业部门应将烤烟生产纳入种植业发展的总体规划,把烤烟作为我区的特色农产品,在种子管理、技术推广、防疫检疫、产业化经营、无公害认证等方面给予支持。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解决烤烟生产所需基础设施用地。气象部门应积极组织烟叶种植气候可行性论证,开展优质烤烟种植气候区划和烟叶生产专业气象服务,给烤烟生产提供快速、准确的气象服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与烟草部门要加强烟草标准化工作及品牌创建工作,建立烟叶种植和烘烤的标准体系,掌握核心技术,形成自主知识产权,提高烟草产品总体质量,树立广西烟叶品牌。水利部门应在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向烟区倾斜。电力部门应在烤烟生产的机械化喷灌用电方面提供方便。扶贫部门在烤烟生产覆盖贫困村较多的市、县,应把贫困村、贫困农户纳入到烤烟生产的产业链中,实现贫困农户与烤烟生产企业的对接,对在贫困村发展烤烟生产所需修建的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农民实用技术培训要优先安排,对企业在贫困村发展烤烟生产所申请的扶贫贴息贷款要优先扶持,对贫困农户发展烤烟种植和建烤房等所需的生产性投入要优先安排扶贫到户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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