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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贵州省发展改革委等关于进一步做好关闭取缔无证煤矿严厉打击煤矿违法生产活动的意见


【颁发部门】 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贵州省发展改革委

【发文字号】 黔安监管办字[2005]18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州、地)发展改革委(局)、经贸委(局)、监察局、国土资源管理局、煤炭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省属各国有煤炭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煤炭生产秩序,打击违法生产活动,促进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并结合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严厉打击煤矿违法生产活动的通知》(安监总煤矿字〔2005〕54号)、《关于广东省梅州市兴宁市大兴煤矿“8·7”透水事故的通报》(安监总办字〔2005〕88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近期几起煤矿事故的紧急通报》(黔府办发电〔2005〕128号等文件精神,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下,经过各级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总体看我省煤炭生产秩序有所好转,煤矿安全生产状况逐步改善。然而受利益驱使,一些地方已关闭的小煤矿又死灰复燃、非法开采。一些煤矿企业无视国家法律、无视矿工生命安全、抗拒政府监管,违法违规生产、私挖乱采、破坏资源的现象又有所增多,由此而导致的各类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给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造成了巨大损失。为此,各地区、各部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正确处理好安全与发展、安全与效益的关系,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经济和社会发展建立在对劳动者生命安全的切实保障的基础上,强化"保一方平安"的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切实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的同步协调发展。 二、坚决整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生产活动 以下五类矿井要立即停产整顿:一是超通风能力生产的矿井;二是没有按规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监测监控设施不完善、运转不正常的高瓦斯矿井;三是有瓦斯动力现象而没有采取防突措施的矿井;四是在建、改扩建矿井安全设施未经过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竣工验收而擅自投产的,以及违反建设程序、未经核准(审批)或越权核准(审批)的矿井;五是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井。 以下四类矿井要依法予以关闭取缔:一是无证非法开采的矿井;二是以往关闭之后又擅自恢复生产的矿井;三是经整顿仍然达不到安全生产标准、不能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井;四是无视政府安全监管,拒不进行整顿或者停而不整的矿井。 对确定停产整顿的煤矿,必须按照隶属关系,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暂扣其所有证照,强制停止一切生产经营活动。停产整顿结束后,由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验收合格、并依法取得相关证照后方可恢复生产。经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坚决依法予以关闭。对经确定属于关闭取缔的矿井中已取得相关证照的,省国土资源厅要吊销采矿许可证、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要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省煤炭管理局要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矿长资格证,省工商管理局要依法办理企业注销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要发布关闭矿井公告并立即采取措施炸毁井筒、填平场地、恢复地表植被或复垦,同时遣送煤矿所有从业人员。 要严厉打击无证非法开采,严肃查处违法生产行为。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非法开采的矿井要依法予以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矿主的刑事责任。凡县(市)发现两处、乡镇发现一处属于关闭取缔的矿井应关未关的,其上级地方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3〕58号和黔党发〔2003〕17号等文件的规定对县、乡政府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同时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失职、渎职的责任。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严查处煤矿违法生产活动,造成事故的要依法严厉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各有关部门在打击煤矿非法开采和违法生产的过程中,要查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发现公务人员与私挖滥采、违法违规生产的矿井有利益关系或在幕后纵容及为非法矿井充当保护伞的,要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和检察机关依法严肃查处。 各级煤矿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工程的管理,凡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通过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的不得开工建设;凡未通过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竣工验收的,不得投入生产。 三、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加大整顿关闭工作力度 省政府决定由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省发改委、省经贸委、省监察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煤炭管理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公安厅等部门各抽调一名负责人参加,建立联合执法联席会议制度。各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依法履行工作职责,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协调行动,及时通报情况、交流信息,协商解决打击违法生产活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形成分工明确、功能互补、运转有序、关系协调的联合执法运行机制;组织得力人员定期或不定期的深入基层,经常性地开展拉网式、地毯式检查,及时发现和严肃查处无证非法开采和违法生产行为,加大整顿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小煤矿的力度。 各地、州、市有关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要认真按照安监总煤矿字〔2005〕54号文件精神积极开展联合执法工作。要抽调得力人员组成联合执法工作组,加大取缔无证非法开采和打击违法生产的督查工作。各地、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具体负责联合执法工作的联络和协调,定期通报本地区各单位工作进展情况,及时研究联合执法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向上级报告。 近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将会同有关单位,开展对四类应予关闭矿井和五类停产整顿矿井的联合执法。各级地方政府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煤矿安全的日常性监督检查,对在7月13日后,仍没有提出申办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井、提出申请未被受理、经审核不予颁证的矿井,以及其他属于立即停产整顿的五类矿井,要督促其立即停产整顿。发现停产整顿矿井非法生产的,要依法下达相关执法文书并抄送有关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并及时暂扣或收回相关证照;发现违法生产的矿井,要及时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四、严格煤矿安全生产市场准入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矿产资源法》、《煤炭法》、《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责任制,依法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加强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审核颁证的管理工作,严格各项准入条件和标准,不得降低标准、放宽条件。要加强对取得相关许可证煤矿的监管、监察,按规定要求组织年检,对存在问题的矿井,年检机关要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罚;经整改仍不合格的,由原发证机关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联系,及时通报相关许可证颁证管理有关情况,共同严把煤矿安全生产的市场准入关。 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要进一步加强对已颁证矿井监管,对安全管理滑波的及时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已受理的矿井,将严格标准的前提下,通过联合执法形式加快审查进度,逐矿现场审查,做到合格一家颁发一家。 联合执法检查组将立即开展一次以检查煤矿证照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联合执法检查,对证照不齐、失效的矿井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待证照齐全后方可恢复生产。 五、严肃查处煤矿各类事故 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查处煤矿各类事故,特别是对无视国家法律、无视矿工生命安全、抗拒政府监管,违法违规生产、私挖乱采导致煤矿事故的,对事故相关责任人要加重处理,同时,要依法坚决没收非法所得,并按照非法所得的1-5倍处以罚款。对问题严重的地区,以及性质恶劣的案例,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形成打击非法开采、违法生产行为的强大舆论声势。各地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群众对非法开采和违法生产的举报制度,对群众举报的问题要认真对待、严肃查处,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作用。
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 贵州省发展改革委 贵州省经贸委 贵州省监察厅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 贵州省煤炭管理局 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贵州省公安厅 二○○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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