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瓦斯治理督导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

【发文字号】 云煤安瓦办字[2005]1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瓦斯治理督导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第81次常务会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6号),以及全国、全省煤矿安全改造和瓦斯集中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督促各地区加强对煤矿瓦斯治理的督导,推动瓦斯治理“七项措施”的落实,有效防范煤矿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云南省煤矿安全改造和瓦斯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云煤安瓦办字〔2005〕1号文件下发了《云南省煤矿安全改造和瓦斯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对瓦斯治理督导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督导工作通知》),对我省煤矿瓦斯治理督导工作做了明确的安排,省煤矿安全改造和瓦斯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立了三个督导组,要求曲靖市、昭通市、丽江市、昆明市、红河州、文山州、大理州、楚雄州等重点产煤州、市成立督导组。鉴于我省目前督导工作开展不平衡,个别督导组人员就位情况、工作开展情况以及汇报工作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为此对省级三个督导组、各州(市)督导组、省监狱管理局、东源煤业集团公司提出如下要求: 一、请严格按照《督导工作通知》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积极开展工作。要切实加强对督导工作的领导和重视,人员还没有到位的要尽快安排到位并落实责任,督导人员要做到进驻矿区,深入基层、深入现场,落实责任、积极开展工作。 二、各督导组要按照《督导工作通知》的汇报内容和时间要求,认真及时做好汇报工作。
二〇〇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