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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管执法人员“八项不准”的规定


【颁发部门】 上海市城管执法局

【发文字号】 沪城管执[2005]1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县)城管大队、市执法总队、水管处:
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城管执法队伍建设,更好地接受社会和市民的公开监督,现批如下规定: 1、不准在值勤巡察时违规着装,仪容不整; 2、不准在值勤巡察时吸烟、饮食; 3、不准在工作时间饮酒,及酒后值勤; 4、不准打骂违法违章当事人; 5、不准违反规定随意罚款和扣押、处理罚没物品; 6、不准索要或收受违法违章当事人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 7、不准参加有损执法公正的宴请、旅游、娱乐活动; 8、不准在非公务活动时穿着识别服出入餐饮、娱乐等公共场所消费。 违反上述规定的,按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队伍的管理权限给予处罚,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开除。
市城管执法局 二00五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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