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高等学校:
《广西壮族自治区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领导责任制》已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8月13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领导责任制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击走私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本着“守土有责”原则,实行党政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的责任制,把党政领导干部抓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的能力和实绩,列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坚持“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的缉私体制和“海上抓、岸边堵、市场管、处罚严”的方针,充分发动群众,调动各部门的积极性,组织力量对走私的高发区域进行综合治理,形成“党政统一领导、群众积极参与、完善法律制度、强化舆论引导、各方齐抓共管”的反走私综合治理格局。
二、各级责任
(一)自治区打击走私综合治理领导小组主要责任。
1.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反走私工作的总体部署,在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全区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组织、指导、督促全区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
2.把握全区反走私工作大局,针对反走私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提出开展工作的总体思路和要求,组织、指导、督促全区开展反走私联合行动和专项斗争。
3.坚持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领导小组全体成员会议制度,集中研究部署反走私工作。实行专题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4.加强反走私舆论宣传引导,树立典型、表彰先进、弘扬正气,营造良好的反走私社会舆论氛围。
(二)沿海、沿边、沿江各市反走私综合治理主要责任。
1.把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列入党委、政府的议事日程。党委、政府要认真研究解决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党政主要负责人要经常过问反走私工作情况,对突出问题要及时协调处理。党政主要负责人要与县(市、区)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签订反走私综合治理责任书。
2.加强反走私组织机构建设。建立健全反走私综合治理领导机构,充实机构工作人员;发展情报员、信息员和联络员,建立群防群治网络。
3.切实加强反走私工作的基础性建设。着力提高县(市、区)和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反走私意识,增强做好反走私斗争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加强对渔(农)民的教育管理,引导群众学法、知法、守法,自觉抵制走私活动;注重反走私综合治理长效机制的建设,层层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重点区域和重要路段宣传阵地的建设。
4.突出重点,加强综合整治。对常发生走私活动和现有走私苗头人员的重点村镇定期进行整治;对常上私货的码头、滩涂(点)、重点交通要道进行强制管理;对“三无”船(车)和套牌、冒牌船(车)进行突击清理;对涉嫌为走私人员提供船(车)修理、改造、藏匿等便利的修理厂、加油站、停车场等进行检查登记,适时取缔;对走私物品流通领域进行全面整治。
5.坚持“疏、堵”结合的原则。开正门、堵邪门,认真落实反走私综合治理措施。教育、引导群众通过合法经营,发展经济,脱贫致富。充分运用法律、行政、教育和经济的手段,推动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三)沿海、沿边重点县(市、区)反走私综合治理主要责任。沿海、沿边重点县(市、区)包括:防城港市所辖防城、防城港区,东兴市;北海市所辖合浦县,海城、银海、铁山港区;钦州市所辖钦南、钦州港区;百色市所辖那坡、靖西县;崇左市所辖龙州、宁明、大新县,凭祥市等。
1.完善反走私工作机制。把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纳入年度政府工作计划,定期研究、部署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健全反走私工作制度,保证各种会议、协调协办有关事项的记录等资料的完整。党政主要负责人对走私的重点地区、重点商品、重点行业做到心中有数,准确把握当地反走私斗争态势。
2.建立健全反走私综合治理领导机构。成立打私综合治理领导小组,认真落实打私办机构和人员配备,确保工作有专人抓。要从人、财、物等方面支持打击走私工作,支持执法、司法部门依法办案。
3.重点抓好并督促基层反走私责任制的落实。沿海、沿江、沿边重点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制定、细化反走私领导责任制,并落实到乡(镇)、村和重点行业、企业的经营网点(包括船、车所有人),落实责任到人。党政主要负责人要与辖区下属单位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签订反走私综合治理责任书。
4.加强调查研究,明确工作重点。定期分析本地区反走私形势,认真研究打击走私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重点区域综合治理工作力度,把走私案件高发的乡(镇)和存在的突出问题作为重点整治对象。
5.加强反走私宣传教育工作。认真学习贯彻上级党委、政府有关反走私工作的指示精神,开展经常性反走私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干部群众对反走私斗争的认识,使基层干部和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认识反走私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对重点地区的党员干部教育面要达到100%,对群众(户数)教育面要达到80%以上。
6.积极协助和配合缉私职能部门查缉走(贩)私工作。发现走(贩)私活动或走私物品窝藏点、交易点要及时通报,并积极主动配合缉私部门开展工作。
(四)重点村、镇反走私综合治理主要责任。重点村、镇是指沿海、沿边、沿江反走私重点地区现有走私苗头人员和经常发生走私活动的村、镇。
1.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反走私工作的指示精神,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反走私工作状况,制定反走私工作计划和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
2.建立反走私领导责任制,与有关车(船)主等人员签订反走私责任书,并落实好奖惩制度。
3.根据上级有关反走私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积极开展经常性的反走私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干部群众的反走私意识。
4.全面做好反走私工作,争取辖区内不发生走私案件。一旦发现走私或发生群众性哄抢走私物资、阻挠围攻殴打缉私人员的事件,要迅速报告,并积极配合和协助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5.对辖区内的走私重点地区和有走私苗头的重点人员,要掌握情况,一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屡打不止的地区和有走私苗头的人员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整治、教育,防止走私案件发生。
三、相关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各级打私综治办要在打击走私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认真履行组织、协调、监督、检查职能,加强缉私各执法部门间的协调与联系。适时牵头召开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联席会议,充分调动各相关部门的力量,推进反走私长效机制的建立和完善。积极开展调研工作,加强对责任制的检查督促。认真组织反走私联合行动和专项斗争,积极开展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
(二)南宁及沿海、沿边、沿江海关缉私部门要发挥打击走私的主力军作用。针对反走私形势,积极开展对走私手法、途径、重点区域等方面的情况调研,加强情报的收集与分析,掌握走私动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并与各执法部门加强沟通,提高反走私预警水平;充分利用风险分析、市场调查、稽查、企业管理、贸易调查等手段,综合利用刑事、行政两种执法方式打击各类走私活动,保持反走私高压态势;加强与其他执法部门协作配合,对其他执法部门依法移交的走私案件要及时受理;加强与海事、海洋渔业、交通、交警和高速公路管理部门的联系协调工作,通过签订备忘录、开展联合清理整顿等方式,强化对参与走私的各类海陆交通工具的综合治理。
(三)公安边防部门要发挥自身优势,防范和严厉打击发生在沿海地区及海上的走私活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移交走私案件;加强与海关等缉私部门的联系配合,实现情报信息资源共享;认真开展打击走私联合行动,有效遏制辖区内走私犯罪活动。
(四)工商、烟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能,加强市场管理,规范市场行为,严厉查处市场流通领域中经销无合法手续进口商品的行为,防止在流通领域形成走私集散市场;在案件移交等方面与海关加强联系配合,加强情报信息交流,实现情报信息资源共享;适时参与联合行动,共同打击走(贩)私活动。
(五)公安机关要按照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对有关部门依法移交的走私案件要及时受理;发挥在情报、信息、刑事技术、技侦等方面的优势,加强与打私部门的协作配合,严厉打击各种走私违法犯罪活动;及时制止群体性暴力抗拒执法行为的发生;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海关移交走私案件。
(六)检察院、法院要依法加强对走私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理审判工作。对重大走私案件,要组织专门力量,提前介入,快审快判,依法严惩走私犯罪分子。
(七)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充当走私犯罪分子的保护伞、为走(贩)私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干扰或阻碍案件查处工作、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或者以罚代刑、不将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走私犯罪案件依法移送的单位和个人,予以严肃查处。
(八)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积极配合缉私执法部门的工作,加强对辖区货物、物品(含动植物)的检验检疫,对在检验检疫工作中发现有关涉嫌走私活动的线索和情况,要及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和缉私职能部门;检验检疫部门对缉私部门提供的涉嫌走私的货物与物品给予优先检验。
(九)海事、海洋渔业、交通、交警和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开展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特别要结合本部门的工作特点,加强对各类船(车)的管理,防范利用海陆交通运输工具进行走私活动。海关缉私、交通、交警部门应加强联系配合,通过签订备忘录等形式,切实解决已申领牌照的海陆交通工具因实施走私行为而被拍卖后所有权的转让登记等问题。
(十)经委、商务部门要加强对生产和外贸企业进出口的规范管理,促进企业诚信经营、合法经营。对有走私行为的要及时采取措施,并按规定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四、责任追究
在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中,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要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地方政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反走私综合治理职责,反走私综合治理措施不力致使辖区内走(贩)私活动猖獗,局面长期得不到扭转的;
(二)未建立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领导责任制,打私机构不健全,保障机制不完善,对反走私工作疏于检查监督、措施不力,出现重大走私案件的;
(三)对区域性群众参与走私活动查处和整治不力,不能在短期内扭转局面的,以及发生暴力抗拒缉私工作等重大问题,且组织查处不力的;
(四)对上级督办及群众举报的案件推诿不办、不按期办结的;或者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或干扰执法、干预办案的;
(五)在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中消极应付或包庇纵容走(贩)私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落实措施
(一)各级政府要把反走私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分解细化下达,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二)各级打私综治办和行政监察部门共同负责对反走私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检查督促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全区性的检查工作,检查情况要报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责任制不落实或工作不力的,要提请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三)把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与机关效能建设结合起来,对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不力的,可先由相关部门给予效能告诫;需追究责任的,由相关部门依照规定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各级行政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行政责作的监察,对需要实行行政责任追究的单位及个人,应严肃认真地开展行政责任追究工作。要把反走私工作与惩治腐败相结合,把查处违纪违法案件作为推动反走私工作深入开展的有效手段,加大查处力度。在查处重大、特大走私案件时,要善于发现、进一步查处隐藏在案件背后的腐败问题。对于情节严重的,要按照廉政建设责任制,追究主管部门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