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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监察厅、省编委办关于对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出)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发部门】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浙委办[2005]5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省直属各单位:
《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监察厅、省编委办关于对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出)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纪检监察机关对派驻(出)机构实行统一管理,是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举措,对于完善纪检监察体系,充分发挥派驻(出)机构的作用,促进我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具有重要意义。省直各单位要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坚决推进对派驻(出)机构的统一管理,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各单位在执行《实施意见》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委。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8月12日
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监察厅、省编委办 关于对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出)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2005年8月8日)
根据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关于“加强对各级纪律检查机关的领导,改革和完善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全面实行对派出机构统一管理”的要求和中办发[2004]12号文件精神,现就对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出)机构全面实行统一管理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对派驻(出)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依照中央纪委监察部对派驻(出)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总体部署,结合浙江实际,积极稳妥地推进对派驻(出)机构的统一管理工作,切实加强对驻在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有效促进省直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 对派驻(出)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是: (一)改革领导体制,将派驻(出)机构由省纪委、省监察厅和驻在部门双重领导改为由省纪委、省监察厅直接领导。 (二)强化监督职能,切实加强对驻在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 (三)确保工作成效,实行统一管理后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应当切实得到加强。 二、设置范围和编制安排 根据《党章》、《中共中央关于党中央部门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1999]8号)和《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省纪委、省监察厅向省直机关中的一些重要经济部门、意识形态部门、执纪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部门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省纪委、省监察厅对现有省直属机关工委、省委教育工委、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卫生厅、省环境保护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15个部门的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实行统一管理。上述部门纪检监察机构按现实有人员为编制基数,一并划拨为派驻单列编制。其中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5个部门的纪委改设派驻纪检组。 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科学技术厅、省民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信息产业厅、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省审计厅、省林业厅、省体育局、省海洋与渔业局、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等13个部门内设纪检监察机构恢复调整为派驻机构,由省纪委、省监察厅实行统一管理。上述部门内设纪检监察机构按现实有人员为编制基数,从所在部门划拨为派驻单列编制。建立省纪委派出省宣传纪工委、省监察厅派驻监察专员办公室,编制从现有派驻单列编制中调剂解决。 派驻(出)纪检机构与派驻(出)监察机构,实行合署办公的体制,一套工作班子、两个机构名称,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省监察厅派驻(出)监察专员由纪检组长(纪工委书记)兼任。 省级政法部门及其他单位派驻纪检或监察机构的统一管理工作,待中央进一步明确后,适时再作部署。 三、工作职责和工作关系 派驻(出)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后,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决定、命令的情况。 (二)监督检查驻在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况。 (三)经批准,初步核实驻在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参与调查驻在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调查驻在部门的处级干部及所属单位负责人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及其他重要案件。 (四)协助驻在部门党政领导班子组织协调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五)受理对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党的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受理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党的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不服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申诉和依法应由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六)承办省纪委、省监察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派驻(出)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后,与省纪委、省监察厅和驻在部门以及其他有关机构的工作关系如下: (一)派驻(出)机构实施监督和查办案件工作直接受省纪委、省监察厅领导,重要情况和问题直接向省纪委、省监察厅请示、报告。 (二)驻在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对本部门及所属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派驻(出)机构按照规定职责予以协助、配合,有关情况及时与驻在部门党政领导班子沟通。 (三)为便于派驻(出)机构履行职责,派驻(出)纪检组组长(纪工委书记)担任驻在部门党组成员,但不参与驻在部门的业务分工;派驻(出)监察专员参加驻在部门行政领导班子会议,派驻监察专员办公室主任列席驻在部门有关行政领导班子会议。 (四)派驻(出)机构应当加强与本系统上级纪检监察机构的联系,主动请示汇报工作,取得他们的指导和支持;要搞好与各级地方纪检监察机关的协调配合,共同抓好所属系统的纪检监察工作。 四、派驻(出)机构的干部管理和后勤保障 派驻(出)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后,其干部管理和后勤保障按以下方式实施: (一)派驻(出)机构的省管干部,其任免、考核、交流和管理等按省委有关规定执行。 (二)派驻(出)纪检组组长(纪工委书记)人选由省纪委商省委组织部提名并考察,由省纪委呈报省委任免。派驻纪检组组长(纪工委书记)一般不从驻在部门中产生。派驻纪检组组长(纪工委书记)向省纪委述职述廉,其履行职责和廉政勤政情况由省纪委商省委组织部考核或将考核情况向省委组织部备案。 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后,根据有关规定,相应增加厅级非领导职数,原则上使用于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人选由省纪委、省监察厅商省委组织部提名并考察。 (三)派驻(出)机构其他干部的招考录用、考察任免、年度考核和奖惩由省纪委、省监察厅负责。 (四)派驻(出)机构干部的教育培训由省纪委、省监察厅和驻在部门共同负责。驻在部门继续安排派驻(出)机构干部参加有关培训和出国(境)考察活动。 (五)派驻(出)机构干部在同一派驻(出)机构工作时间较长的,应当有计划地在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省纪委省监察厅机关、其他派驻(出)机构等范围内进行交流。需要在驻在部门交流安排的,由省纪委、省监察厅商驻在部门实施。派驻(出)纪检组组长(纪工委书记)、派驻(出)监察专员的交流由省纪委、省监察厅商省委组织部统筹考虑,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派驻(出)机构干部(不含省管干部)的档案由省纪委、省监察厅管理,驻在部门建立干部档案副本。 (七)派驻(出)机构干部的工资关系、党(团)组织关系、群团关系由驻在部门负责管理。派驻(出)机构干部享受驻在部门同职级干部待遇,工资外津(补)贴以及生活福利、住房、医疗、退休等事宜由驻在部门负责。 派驻(出)机构的行政经费、办案专项经费仍由驻在部门负责。 五、组织领导和具体要求 对派驻(出)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部门要切实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实施。 按照以上要求,省纪委、省监察厅将首先对派驻(出)机构的业务工作和干部工作实行统一管理。派驻(出)机构的后勤保障仍由驻在部门负责。为保证实行统一管理后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更有效的开展工作,特提出以下具体要求: (一)省纪委、省监察厅要加强对派驻(出)机构统一管理工作的领导。省纪委、省监察厅成立派驻(出)机构统一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在省纪委常委会和监察厅厅长办公会议领导下负责派驻(出)机构统一管理工作。省纪委、省监察厅机关有关职能部门要适应统一管理新体制、新任务的要求,改进工作方法,健全业务工作制度,加强与派驻(出)机构的联系。 (二)驻在部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要支持派驻(出)机构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并自觉主动地接受监督。 (三)派驻(出)机构要全面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在实践中积极探索履行职责的方式方法,处理好监督检查与协助驻在部门组织协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关系,既要保持工作的连续性、搞好工作衔接,又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派驻(出)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接受省纪委、省监察厅的监督,同时接受驻在部门领导干部和群众的监督。要注意研究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总结经验,积极稳妥地做好统一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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