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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沈阳市国资委信访事项办理程序》、《沈阳市国资委领导接访工作制度》和《沈阳市国资委重大信访事项排查调处工作暂行规定》等工作制度的通知


【颁发部门】 沈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沈国资党发[2005]3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委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信访条例》,进一步规范信访工作,现将《沈阳市国资委信访事项办理程序》、《沈阳市国资委领导接访工作制度》和《沈阳市国资委重大信访事项排查调处工作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贯彻执行。
中共沈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委员会 2005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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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国资委信访事项办理程序(试行)
为了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建立良好的信访秩序,提高处理信访事项的效率和效果,根据《信访条例》,结合我委工作实际,制定本信访事项办理程序。 一、登记 登记信访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等自然情况以及单位、住址、联系方式、反映的主要问题等内容。 二、出具是否受理书面告知书 1.对于信访人提出或上级、同级党委、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能当场解答和处理的,立即进行解答处理。如不能当场解答和处理的信访事项,信访稳定处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向委信访稳定工作小组汇报,并由领导小组决定是否立案受理。决定立案受理的,出具《信访事项受理告知书》;不予受理但须向系统内单位转送的信访事项,要出具《信访事项转送告知书》;应由其他平行机关受理的,告知信访人到何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2.对以下信访事项,出具《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 ①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再次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不予受理。 ②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内处理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 3.对以下信访事项,出具《信访事项不再受理告知书》: ①信访人无正当理由,自收到办理机关送达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设请求复查的,再就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 ②信访人无正当理由,自收到复查机关送达的《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设请求复核的,再就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 ③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 4.《信访事项受理告知书》、《信访事项转送告知书》、《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信访事项不再受理告知书》均一式多份,信访人、告知机关必须各执一份。《信访事项转送告知书》还要向转送的其他机关提供一份,如果该信访事项是上级或同级信访工作机构转送(交办)的,还要将受理或不予受理情况通报该信访工作机构。 5.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处室的信访事项,由委信访稳定工作主管领导确定办理责任处室或直接协调相关处室处理。 6.对于已超过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时效,但应予解决的信访事项,可以行政调解方式予以受理。 三、调查处理 1.案件受理后,信访稳定处依据《信访条例》规定的“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确定信访事项办理责任处室,提出拟办意见,按程序报委领导批准,交办责任处室调查处理。 2.信访事项的办理责任处室原则上要在30日内办结(最长不超过60日)。情况复杂需延期的,要经本部门主管主任批准,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上级或同级信访工作机构转送(交办)的,要向其作出说明。延期均不得超过3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责任处室的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 4.案件办结后,办理责任处室要将由主管主任签批的案件卷宗报送信访稳定处,由委信访稳定处向信访人出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向信访人讲清基本事实、政策依据、处理意见,并请信访人签署意见(必要时办理责任处室可配合接待)。同时,告知信访人如对处理意见不服,何时向何机关提出复查请求。 5.《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同时送上级复查机关。上级或同级信访工作机构交办的,要向交办的信访工作机构报送结案报告;其转送的,要向其通报办结情况。 6.信访事项办理处室对信访人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规定,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负责督促有关单位执行,落实处理意见。 7.收到《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后,信访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继续到我委上访的,由信访处在指定的场所负责接待,必要时有关业务处室可配合接待。 四、复查 1.信访人对委属集团(公司)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请求市国资委进行复查。 2.委信访处收到信访人复查请求后,要及时通报原办理的集团(公司),并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按本程序交办委有关处室按要求程序复查完毕。 3.复查意见由信访处以书面《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答复信访人,并由信访人签署意见。 4.复查意见要书面告知原处理集团(公司),并将《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报送同级信访工作机构。由信访工作机构负责其系统内的上报下达。 五、复核 1.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市信访局请求复核。 2.终结。复核意见为终结意见。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我委不再受理,并向信访人出具《信访事项不再受理告知书》。 沈阳市国资委领导接访工作制度 为了贯彻落实《信访条例》及《中共沈阳市委、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做好人民来信来访工作的意见》(沈委发[2002]8号)要求,妥善解决人民群众来访反映的问题,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领导接访制度是指委领导及处以上干部按照委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的安排或根据工作需要,直接接待处理信访事项的工作制度。 二、每月安排两次委领导接待上访职工群众,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安排。具体时间安排由信访稳定处负责。 三、委领导在接访中涉及相关处室的,由信访稳定处负责通知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到场共同接访。 四、委领导接待信访事项的后续办理工作,由所涉及的相关业务处室负责调查处理,并将结果上报接访领导,经领导审阅后将办结情况及时通报委信访稳定处,由委信访稳定处负责向信访人开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 五、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沈阳市国资委重大信访事项排查调处工作暂行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了提高信访工作效率,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重大信访事项的预警和有效控制,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维护全系统的稳定,依据国家《信访条例》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排查调处是指委属各集团公司信访机构对所辖范围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信访事项进行排查梳理、分析预测、掌握控制和调查处理。 第三条应列入排查的重大信访事项为: (一)10人以上,到市委、市政府机关3次以上,到省委、省政府机关2次以上,到国家中央机关1次,且上访人首次上访后超过两个月仍未得到解决或继续上访的集体访事项。 (二)持续到市级信访机构上访4次,到省级信访机构上访3次,到国家信访机构上访2次,且上访人首次上访后超过3个月仍未得到解决或继续上访的个体上访事项。 (三)联合签名人员超过50人,重复联名2次以上,且写信人首次来信后超过2个月仍未得到解决或继续上访的联名信访事项。 (四)50名以上上访人员围堵或冲击党政机关、要害部门、堵塞交通,以及有这些方面苗头和动向的。 (五)全市性信访事项(如“三方面人员”,法轮功习练者)在敏感时间、敏感地区可能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上访人扬言自杀、爆炸或其它极端行为的信访事项。 (七)排查单位认为应列入排查的重大信访事项。 第四条排查分为定期排查和不定期排查两种方式。定期排查是指对第三条中第(一)、(二)、(三)项等情况,每月进行一次排查,每月25日前上报;不定期排查是指对第三条中第(四)、(五)、(六)、(七)项等紧急情况下的排查,随时排查随时上报。重要会议、重大节日、敏感时期进行日排查,每日16时前上报。对排查出的重大事项,要按所附表样及时上报。 第五条调处工作。凡排查出的重大信访事项要逐案明确责任人,跟踪督办,直至化解。排查出的重大信访事项不能按期办结的,需向委信访稳定处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具体情况。排查出的重大信访事项要与领导接待日相结合,纳入领导接待日并上报具体时间、地点。 第六条重大信访事项排查调处工作列入信访目标管理考核。对有效预测和调处化解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对不按规定排查调处,并引发群体性事件或极端个访行为造成影响的,将追究单位负责人和信访稳定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重大信访事项排查调处情况反馈表 排查单位(盖章):年 月 日 信访人姓名 联系电话 信访人数 案发单位或 住 址 初次来 访时间 类别 集体:个访:联名信:(打√) 反映的问题: 责 任 人 联系电话 主管部门 处理意见及采取的控访措施: 填表人: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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