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各处(队、室),预防中心: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规则》已经2005年6月7日第5次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二00五年七月二十日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一、为规范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制度和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京政发[2005]1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工作规则》(安监管办字[2004]166号)以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4]35号),制定本规则。
二、本局(分局)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认真落实市政府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和部署,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紧密围绕“新北京、新奥运”战略构想和实现本市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的目标,全面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努力提高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水平。
三、本局(分局)机关全体人员要依法履行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廉洁奉公,遵章守纪,艰苦奋斗,谦虚谨慎;加强基层基础工作,转变职能,转变工作方式,转变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相互协调、密切配合,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二章分工负责
四、本局(分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本局(分局)全面工作,副局长按照分工协助局长工作并对局长负责。
局长离京(出差、出访)期间,按次序指定一名副局长主持日常工作。副局长离京期间,其分管工作由局长指定其他副局长代管。
五、局长召集和主持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本局(分局)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须经局务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决定。
六、副局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七、本局(分局)机关各处(队、室)处长(队长、主任)在局长、分管副局长领导下负责本部门工作,对局长、分管副局长负责。副处长(副队长)在处长(队长)领导下工作,按照分工对处长(队长)负责。
八、各处(队、室)按照职责划分履行职责。需要几个处(队、室)共同完成的工作,由主管处(队、室)会同有关处(队、室)研究处理;在各处(队、室)职责中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由指定的牵头处(队、室)会同有关处(队、室)研究处理。需要局领导决策的,提出拟办意见,按程序报分管副局长、局长决定。
第三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九、本局(分局)要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实行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行政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
十、安全生产法规规章草案、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安全生产监管工作重要政策措施、本局预算、重要项目等重大决策事项,必须集体讨论研究决定。
十一、本局(分局)提请市政府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区、县的,应事先征求意见。
十二、本局(分局)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征求区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社会团体、专家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十三、本局(分局)必须坚决贯彻市政府和国家总局的各项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各处(队、室)必须坚决贯彻本局(分局)的工作部署,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
第四章坚持依法行政
十四、本局(分局)要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十五、本局(分局)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的方针政策。本局(分局)提请市政府决策的涉及法律的事项、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经过法律论证和法制部门合法性审查。
十六、本局(分局)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十七、本局(分局)要建立并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五章加强行政监督
十八、本局(分局)要依法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按规定向市政府报告。
十九、本局(分局)要加强内部监督,增强自律意识,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
二十、本局(分局)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市政协的监督。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
二十一、本局(分局)及各处(队、室)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局领导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二十二、本局(分局)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相关问题,对重大问题,要抓紧调查处理并向市政府报告。要加强本局(分局)政府网站建设,及时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形式对本局(分局)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第六章工作安排
二十三、本局(分局)及各处(队、室)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季度、年度工作安排,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二十四、本局(分局)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和国家总局年度工作部署,并定期向市政府和国家总局报告完成情况。
二十五、实行局领导周工作计划制度。办公室负责预安排和协调局领导每周工作计划,印送各位局领导和各处(队、室)。
二十六、实行季度工作报告制度。每季度末,各处(队、室)向局(分局)报送季度、半年及全年工作总结。
第七章请示报告
二十七、下列重大问题须向市政府或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请示或报告:
(一)拟订或起草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和法规、规章草案;
(二)贯彻落实市政府重大决策,特别是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办公会议、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全体会议等重要会议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和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文件的情况;
(三)年度工作部署及年中和年末工作总结;
(四)重大事故及调查处理意见;
(五)其他重大事项。
二十八、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和交办要求本局(分局)办理的事项,要及时报告结果。
全市安全生产的重要情况,以本局(分局)公文、简报、政务信息、值班信息及其他形式报送市委、市政府和国家总局。
二十九、各处(队、室)须请示或报告的事项:
(一)拟定本市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政策措施及实施方案;
(二)年度工作安排和职责范围的重大工作部署;
(三)局(分局)领导批示或交办的重要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其他重要事项。
三十、各处(队、室)向局(分局)领导报送请示、报告,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按局领导分工报送,分送主管副局长。其中,需局长审批的,先由主管副局长签署意见并报局长。
(二)报送局领导的请示、报告,应一事一报,由处长(队长、主任)签字;如遇特殊情况需直报局长时,应向分管副局长口头报告并注明。
(三)请示、报告内容如与其他处(队、室)有关,要事先协商,有不同意见时,应将有关处(队、室)的意见一并上报并作说明。
第八章会议制度
三十一、本局(分局)实行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制度。
三十二、局务会议由局长召集和主持,局领导和各处(队、室)处长(队长、主任)出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市委、市政府和国家总局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精神;
(二)决定和部署本局重要工作;
(三)研究全市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制定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措施;
(四)听取各处(队、室)工作汇报,审议各处(队、室)提出的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计划、方案、意见等。
(五)其他需由局务会议研究的事项。
三十三、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召集和主持,局领导出席。根据讨论议题需要,有关处长(队长、主任)列席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讨论本局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研究讨论市政府交办的事项和需提请市政府决定的重大事项;
(三)审议重要会议的工作报告、汇报材料和本局(分局)制发的重要文件;
(四)听取各处(队、室)工作汇报,研究其请示的重大事项。
三十四、专题办公会议由分管副局长按照职责分工召集和主持,必要时由局长召集和主持。会议主要任务是处理分管业务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协调专门事项,研究讨论需要提交局务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参加会议人员由主持会议的局领导确定。
三十五、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局长确定。提交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和讨论的事项,应先经分管副局长审核,交办公室统筹安排。专题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分管副局长确定。
出席或列席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的人员,如不能出席或列席,须向局长请假。
三十六、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议定的事项,各处(队、室)要坚决执行,抓紧办理,并按照本局(分局)督查工作制度及时反馈落实情况,办公室负责督查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及时向局长报告。
第九章公文处理
三十七、本局(分局)公文处理工作,应当遵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等规定。
三十八、本局(分局)收到需要办理的公文,由办公室统一处理,按照局领导分工阅批,综合性、较重要事项的公文由局长阅批。
三十九、以本局名义制发文件,一般按照领导分工,由局长或分管副局长签发;涉及其他副局长分管工作的,须经有关副局长审阅后,再由分管副局长或局长签发;涉及重大问题的,由分管副局长核转局长签发。
四十、以本局(分局)名义上报市政府、国家总局的请示、报告,由局长签发。
四十一、切实精简文件,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
第十章内外事活动
四十二、局领导参加会议或出席重要活动,由办公室请示局长后安排。
四十三、上级机关领导来局(分局)检查工作、相关部门领导和区县领导来局(分局)商谈工作,由办公室报局长后安排。
四十四、局领导出国(境)访问计划由人教处提出,经局长同意后安排。副处级以上干部出国,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安排,经人教处审核并报分管副局长同意后,报局长审批。
四十五、本局邀请的外宾团组,由人教处负责接待。需局领导参加的外事活动,由人教处按程序报批后进行安排。
第十一章作风纪律
四十六、局领导要做学习的表率,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以科学的态度和求实的精神,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问题。每年至少撰写1篇调研报告。
四十七、局领导要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四十八、副局长出差、出访,应事先报经局长同意。处长(队长、主任)公出及离岗学习、休假,须依次报经主管副局长、局长同意。副处长公出及离职学习、休假,须经处长同意并报告主管副局长。
四十九、本局(分局)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