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出资人合法权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监督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青岛市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监督机构工作规定》(以下简称《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府国资委)派出的监督机构指监事会和财务总监。 第三条市政府国资委监督工作管理处(以下简称监管处)具体负责监督机构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监督内容及工作方式 第四条监督机构依据出资人监督工作职责,对企业资产、负债、权益和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及重大经营决策等有关经济活动进行日常监督,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对以下重点事项进行程序监督: (一)企业产权变动、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 (二)企业改制、改组、重大资产处置; (三)投融资、担保、抵押; (四)企业分立、合并、破产; (五)其他事项。 第五条监督机构根据市政府国资委年度工作重点和所监管企业的实际情况,制订并提报年度监督工作目标,经市政府国资委研究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监督机构实行日常监督、定期检查及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制度。监督机构每年对企业进行定期检查,根据工作实际不定期进行专项检查。 第七条监督机构在日常监督工作中,主要采取以下四种方式: (一)列席会议。监督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应当参加企业的股东会议、董事会、党委会、经理办公会、财务、审计工作会议以及与监督机构确定的重点事项有关的会议,如监事会主席不能参加会议,可委托专职监事参加。 (二)会签文件。监督机构应当会签企业上报市政府国资委的相关文件,主要指与监督机构确定的重点事项有关的文件。 (三)查阅资料。监督机构可以通过与企业网络连接等多种渠道调阅、取得企业财务会计资料、会议纪录,及其他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资料。 (四)调查取证。可采取检查、询问、谈话、函证、分析性复核、请专家鉴定、外部调查等方式了解企业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及重大决策等情况,参加调查取证的人员一般应在2人以上,并形成调查纪录,必要时,可提报专项报告。 第八条监督机构对企业的定期监督检查,原则上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工作阶段。 1.布置企业填报相关基础材料,全面了解企业的基本情况及变动情况。 2.明确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收集、整理和分析企业的相关信息;收集企业所在行业的资料,了解行业的发展、变化以及该企业在本行业中的地位和作用。 3.编制监督检查方案,明确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的依据、目的、时间和主要内容。 4.做好实地监督检查前的相关准备事宜。 (二)实施监督检查工作阶段。监督机构向企业发出监督检查通知后,根据准备阶段了解的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实地监督检查工作。 (三)评价和撰写报告阶段。 1.分析、确认对企业财务成果以及经营业绩考核等情况。 2.依据监督检查的结果和有关规定,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做出评价及提出奖惩、任免建议,对企业存在的重大问题进行揭示并提出处理建议。 3.撰写监督报告。 (四)上报和归档阶段。主要工作是:在规定时间内向市政府国资委报送监督检查报告及做好有关材料的上交、登记、备案和留存;有关资料的整理、分类和归档。 第九条监督机构在开展监督工作中实行三种专用函: (一)监督机构工作函。监督机构开展工作时,需企业提供资料、说明情况及其他事项,可使用监督机构工作函,由监督机构负责人签署,直接送达企业,企业在收到监督机构工作函后,按规定的时间及要求反馈。 (二)提醒函。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监督机构认为需要向企业负责人提醒的事项,应使用提醒函,由监督机构负责人签署,直接送达企业,企业在收到提醒函10个工作日内,应当向监督机构做出书面反馈意见。 (三)纠正函。监督机构认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危及国有资产安全的情况,但不需要提报监督报告的,应使用纠正函,由监督机构负责人签署,直接送达企业,同时抄送监管处,企业收到纠正函后,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督机构报告落实措施及纠正情况。 第三章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 第十条监事会每年应召开半年、年度监事会工作会议,也可以根据监事会主席提议或半数以上监事的要求,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年度监事会会议的主要内容。 (一)听取企业经营者对年度经营情况的汇报,必要时,可向董事会、经理层及有关职能部门进行质询; (二)研究修订监督工作目标、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三)讨论和通过监事会决议; (四)需由监事会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可由监事会主席指定的专职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包括监事会临时会议,下同)应有2/3(含2/3)以上监事出席会议时方可举行。 第十三条监事会会议参加人员包括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和内部监事。根据研究内容,可邀请董事、经理层等列席会议,解答监事会所关注的问题。 第十四条监事会主席和监事有同等的表决权。经监事会主席批准,监事会可以邀请与本次会议议题相关的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并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 第十五条监事会会议决议由监事记名表决,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监事,可以委托其他监事代为表决。表决事项经与会监事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六条监事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监事会秘书担任,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监事对会议决议有原则性不同意见时,可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国资委报告;监事对监督报告有原则性不同意见时,应当在监督报告中说明,并附个人书面意见。 第十七条监事会会议形成的监事会决议及会议纪要,经监事会主席签署后报市政府国资委备案。 第十八条监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开权属企业监督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的联系会议,了解财务活动、经营管理活动及资产运营等情况。 第十九条财务总监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开所监管企业有关人员参加的专题会议。 第四章监督报告 第二十条监督机构依照《工作规定》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对所监管企业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并出具监督报告及监督报告摘要,向市政府国资委报告工作。 第二十一条监督报告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监督有效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监督报告分年度监督报告、半年监督报告和专项监督报告。 年度、半年监督报告指监督机构向市政府国资委提交的能够反映和评价被监督企业会计年度财务状况、经营管理及经营业绩等方面情况的报告。 专项监督报告指监督机构发现企业存在危及国有资产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所有者权益的情况,以及完成上级交办事项时,向市政府国资委提交的报告。 第二十三条年度监督报告主要内容。 (一)企业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考核情况分析; (二)重大事项揭示及建议; (三)对企业经营者业绩评价及奖惩、任免建议; (四)其他需要报告的问题和事项。 第二十四条半年监督报告主要内容。 (一)企业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情况分析; (二)重大事项揭示及建议; (三)其他需要报告的问题和事项。 第二十五条专项监督报告主要内容。 (一)检查的原因及基本情况; (二)重大事项揭示及建议; (三)其他需要报告的问题和事项。 第二十六条监督报告摘要主要反映对企业重大事项的揭示、建议,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的评价及奖惩、任免建议。 第二十七条监督报告的报送程序: (一)各监督机构实行单向封闭式上报监督报告,对监督报告涉及问题的反馈与处理以及监督成果的运用,由市政府国资委监管处根据监督报告成果运用程序具体办理。 (二)报告和报告摘要送监管处一式两份,并附电子文档。 第二十八条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必须按规定对监督报告内容保密。 第二十九条监督机构对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监督机构未按规定报告或提交虚假报告,市政府国资委应依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警告及其他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由此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制度由市政府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