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钱塘江是浙江的母亲河。加强钱塘江流域的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工作,对于保障全省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811”环境污染整治行动的部署和钱塘江流域污染整治目标要高于其他流域、整治要求要严于其他流域、整治进度要快于其他流域、整治成效要好于其他流域的工作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钱塘江流域整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整治的目标要求
按照“811”环境污染整治的要求,钱塘江流域水污染整治的3年目标是:到2005年底,流域水质达标率达48%以上,跨界水质达标率达56%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达80%以上;到2007年,流域水质达标率达60%以上,跨界水质达标率达70%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达85%。在此基础上,再通过若干年的努力,实现流域水环境质量按功能区要求全面达标,城镇及农村饮用水源水质全面提高,水域富营养化状况全面改善。
流域内环境污染的突出问题得到有效治理,其中:萧山东片印染染化工业和衢江沈家化工园区2个省级环境保护重点监管区于2006年底前实现“摘帽”;东阳南江医化工业区省级环境保护重点监管区于2007年如期“摘帽”。
力争提前完成“两个率先”的建设任务,其中:2005年完成县级以上河流交接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站建设;2006年完成空气自动监测站建设;加快启动污水处理厂和生活垃圾处理厂建设,力争提前建成并投入运行。
二、治旧控新,切实加大污染防治力度
(一)加大工业污染防治力度。以化工、医药、造纸、制革、印染、冶炼、水泥、味精等行业为重点,加大工业污染整治力度。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由市、县(市、区)政府下达限期治理计划,限期完成治理任务。对不能按期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停业、关闭;对虽能达标排放、但污染物排放总量仍然较高的行业和企业,要实行技术改造,推行清洁生产,削减污染物排放量。2005年底前,全流域味精行业和巨化集团氨氮排放量分别比上年削减50%和20%以上。加快造纸行业产业结构调整步伐,2007年底前全部关闭年生产能力2万吨以下的黄板纸企业和年生产能力1万吨以下的废纸造纸企业。认真抓好省级环境保护重点监管区和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整治工作。加大大气污染治理,限期淘汰水泥机立窑,对目前尚未淘汰的机立窑都要安装排放达到国家标准的除尘设施;完成萧山发电厂发电机组脱硫工程建设。加大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力度,加快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2007年前建成杭州、衢州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
(二)着力推进农业农村污染整治。加强对规模化畜禽养殖业的污染治理,实行排污申报,按规定开征排污费。凡污染治理设施不健全,对周围环境造成较大影响的企业或养殖户,要实行限期达标,不能达标的予以关闭。在2005年底前基本完成生猪出栏3000头以上规模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2007年底前基本完成生猪出栏300头以上规模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根据土地消纳能力调整养殖规模,鼓励和支持采用沼气等生态技术综合治理畜禽养殖污染,有条件的地方积极开展有机肥加工利用。积极推广测土配方施肥等技术,控制化肥农药使用量,减少农田氮磷流失对水体的影响。加强水产养殖污染防治,科学合理控制养殖规模,积极推行生态型、健康型水产养殖模式,建设绿色水产品基地。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深入实施“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和“万里清水河道”等工程,全面开展生态乡镇、生态村建设,加快农村改水改厕进程,推行村庄垃圾集中收集处理,实行环卫进村,建立健全村庄保洁长效管理制度。
(三)切实加强饮用水源保护。以饮用水源地保护为重点,加快饮用水源区、江河源头区、水源涵养区、水土保持区、野生动植物集中分布区和湿地等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特别要重视加强对千岛湖水质的保护。对辖区内的饮用水源地要依法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切实保障饮用水源安全。在区域规划和城乡规划中,对饮用水源保护区要划定严格的控制建设区域。禁止新建、扩建对饮用水源地有污染的建设项目,坚决搬迁或关闭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污染源,坚决取缔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畜禽养殖场(点)和水产养殖网箱。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严禁一切排污行为,禁止从事旅游、游泳和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积极探索饮用水源保护区借地保护机制。加强水源涵养林等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实施退耕还林和封山育林,加大水土流失治理力度,严禁各种破坏森林、植被的行为,改善流域生态环境质量。制定城乡一体化的给排水计划,优化水资源配置,保证城乡供水水量和水质。
(四)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根据水环境容量、水域纳污能力和水资源承载能力,优化生产力布局,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控制污染物排放。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不得新上、转移、生产和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工艺和产品,严格控制限制类工艺和产品,淘汰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要从严控制在该流域生态敏感区新建化工、医药、味精、造纸、制革、水泥、冶炼等项目,禁止许可新建这些行业的重污染项目,鼓励通过结构调整、技术改造和产品升级换代不断减少污染物排放,积极支持发展无污染、低耗水、有利资源综合利用的生态环保型项目。省发改委要会同经贸、环保、水利等部门制定钱塘江流域产业发展导向政策,提出产业发展目标和要求,并指导、督促各地认真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已超过环境容量、水质未达到控制目标的地区,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治措施,限期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和水质达标。整治期间,环保部门暂停审批增加排污物排放总量的限制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五)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将循环经济的发展理念贯穿到流域经济发展、城乡建设和产品生产中,大力发展工业循环经济和环境友好产品,实现资源最大限度的优化配置和污染物产生的减量化。积极推行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推进清洁生产,促进企业由末端治理向生产全过程控制转变,实现节能、降耗、减污、增效,加强水资源利用,优先保证生活用水,合理安排生产用水,同时要采取切实措施保证必要的生态用水。认真做好城市节约用水工作,加快城镇供水管网的更新改造。推行定额管理办法,鼓励发展节水高效产业,降低工业耗水量。推广使用先进节水灌溉技术和灌溉制度,大力发展节水型农业。加强污水的资源化利用,鼓励中水回用。鼓励企业自律守法,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争创绿色企业、清洁生产先进企业和环境友好企业。提倡可持续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推进资源的循环利用。钱塘江流域各地要从实际出发,积极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园林城市、生态市、生态县、生态示范区、生态园区和环境优美乡镇。
(六)加强污染防治科技攻关。要组织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开展环境污染治理科技攻关。当前要重点加强环境容量测算、污泥无害化处理、污水脱磷脱氮、垃圾焚烧等技术的研究,为环境污染整治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三、监建并举,努力提高环境监管能力
(一)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在2005年底前,钱塘江流域凡未开工的县城以上城镇污水处理厂都要完成项目立项,确保2007年底前建成投入运行。城镇污水处理厂和管网建设实行厂网并举,管网先行,加强污水再生利用,落实污泥无害化处置设施建设。2007年底前,日处理5万吨以上的城镇污水处置设施必须实行污泥无害化处置。加快配套管网建设,加大截污纳管力度,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实际处理负荷每年递增5%以上,到2007年使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生态省建设目标考核的要求。氮磷排放超标的污水处理厂,应在2007年底前建成除氮除磷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同时配套建设除氮除磷设施。自2007年起,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水中氨氮含量超标的,征收排污费。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投资、建设、管理市场化改革步伐,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进一步落实污水处理收费政策,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同时,加强污水处理单位改制,逐步实现市场化运营。
(二)加快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按照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要求,加大资金投入,加快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实现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要重点加强农村生活垃圾的收集和处理,按照“村收集、镇(乡)中转、县(市、区)以上集中处置”的思路,完善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网络,切实将农村生活垃圾纳入城镇生活垃圾处置管理系统。地处偏远地区难以实现集中处置的,在确保不发生二次污染的前提下,可以实行就地处置。要加强垃圾处理厂特别是垃圾填埋场建设的规划和选址,并严格按规范标准进行建设。从2005年起,按照先城镇、后农村的原则,开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并积极促进城镇垃圾无害化处理单位的企业化改制。
(三)加快监控监测设施建设。钱塘江流域各级政府要保证环境监督管理能力和环境执法能力建设必要的资金需要。按照进度快于其他流域的要求,加快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和水质自动监测站建设,到2005年底前,完成县级以上河流交接断面的水质自动监测站建设;完成省级环境管理重点企业和城镇污水处理厂自动在线监测装置建设,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四)强化环境执法监督。全面实施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对排污量进行指标核定和动态管理,严格实行排污许可证管理,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的要求排污。在2005年8月底前,对日排废水100吨、化学需氧量30公斤、氨氮20公斤以上的重点排污企业发放排污许可证。在2005年年底前,完成所有排污单位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工作,自2006年起实行持证排污。持续深入开展环境保护执法专项行动,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措施,严厉查办环境违法行为,依法惩处破坏环境的犯罪行为。建立和完善环境违法案件移送、通报制度,强化环境执法层级监督,建立健全环境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
(五)加快建立环境保护长效机制。省环保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订《钱塘江流域水环境质量应急预案》,各地和有关部门要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做好敏感河段和重点污染源的辨识、评价及控制,防止重大水污染事故的发生,确保敏感区域生产生活用水安全。环保部门要会同经贸等部门结合当地企业排污情况和水体的纳污能力,制定工业企业限产减排预案。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合理调度水资源。建立水污染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和治理目标完成情况评估体系,每年由省环保局组织有关部门对钱塘江流域的各市治污计划实施、排污总量控制及跨市界断面水质达标等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省政府报告。建立环境质量公告制度,自2005年起,各市的万元工业增加值废水、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排序情况和没有达到水质目标、排污总量已超过环境容量的城市,由省环保局定期向社会公告。
四、进一步落实整治工作责任制
(一)落实领导责任制。根据“811”环境污染整治行动,要切实加强对钱塘江治污工作的领导,进一步落实责任,坚持政府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要把治污工作目标责任列入年度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目标责任书,并将其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指标体系,结合生态省建设目标责任制考核,每年年初对上一年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定,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二)加大环保资金投入。按照“污染者负担”的原则,治污资金主要由排污企业承担。同时,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力度,按照事权财权划分的原则,将治污所需经费分别列入各级财政预算。2005年—2007年,省政府将安排专项资金,加大对钱塘江流域环保基础设施、监控监测设施和环境保护、生态建设的扶持力度。
(三)加强地区、部门协作。在省环境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框架内,加强跨行政区域污染防治的统一协调,建立钱塘江流域污染防治市际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市际信息沟通和情况通报,定期研究协调涉及全流域污染防治的重大问题,联合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有关部门要将钱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本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加强对有关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发展改革、经贸等部门在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组织制定优化生产力布局、产业结构调整规划、严格工业项目新增污染源、推进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等方面要加强协调配合,加强指导和监督,加快污染行业治理。财政部门要落实治污资金,并制定有效的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用好、管好有关专项资金。建设部门要组织制定环保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指导并监督城乡生活垃圾、生活污水收集与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推进环保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的市场化改革。农村工作部门牵头负责村庄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收集及向镇(乡)中转站集运工作。水利部门要做好现有闸坝运行管理评估、流域水资源调度、生态用水保障和流域河道保洁工作。农业部门要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控制、农业结构调整等工作。渔业部门要加强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指导水产养殖污染防治。物价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进水价改革,推动各地尽快全面开征城镇污水处理费,进一步完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机制,积极探索建立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钱塘江流域所有市、县(市)必须在今年年底前开征城镇污水处理费,经济欠发达地区今年开征的,征收标准不低于0.5元/立方米。各地都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镇污水处理的实际需要,合理调整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尽快实现城镇污水处理厂保本微利、正常运行。科技部门要把水污染防治的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研发列入重点课题,组织力量联合攻关。卫生部门负责对饮用水源水质卫生质量的监督、监测管理。监察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严厉查处工作中违纪行为,严肃行政纪律,强化行政责任。省环保局负责对钱塘江治污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组织制订和实施治污计划,并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四)严格考核奖惩制度。自2005年起,对跨市界河流交接断面水质按年度目标进行考核,并纳入生态市、县(市、区)考核的内容。对治污成绩突出的市、县(市、区),在安排省级环保资金项目等方面给予倾斜;对不能按期完成工作任务和污染反弹严重的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将暂停在该地区安排国家、省支持的项目,停止审批和核准该地区需增加排污总量的建设项目,直至出境水质达到目标要求。从2005年起,凡出境水水质(剔除上游来水水质因素)不能按水环境功能区要求稳定达标或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市、县(市、区),不得授予省级以上生态城市、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园林城市、卫生城市、生态示范区等称号,在省级以上文明城市、生态省建设及其他考核中,环境保护评价结论为不合格。
(五)完善社会监督机制。进一步加大对环境保护、污染整治和生态建设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提高公众的环境权益意识。对重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环保验收等,应采用听证会、论证会或公示等形式,接受群众监督。同时,要进一步畅通群众举报渠道,及时查处群众关心的环境热点、难点问题,并公布污染单位和处理结果;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环保问题,要认真听取群众的意见,依法处理。
省环保局要将本通知的贯彻执行情况,每年向省政府作出报告。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