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市直各单位: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监察厅《关于做好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鄂财采发[2004]2号)精神,经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研究决定,从7月份开始在全市开展政府采购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全市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重点是一级行政事业单位。
二、检查内容
主要检查执行国家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策情况,政府采购的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以及政府采购的运行情况。
三、检查方式及时间
检查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法,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自查阶段(7月15日--7月31日)
全市各级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对本部门、本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进行全面自查,并于7月31日前将自查报告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二阶段:抽查阶段(8月1日--8月31日)
市、区各级由财政、审计、监察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联合检查组,负责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进行重点抽查,抽查面不低于预算单位的30%。
第三阶段:处理整改阶段(9月1日--9月30日)
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能如实地反映并采取措施纠正的,视情节和影响予以从轻或免予处罚;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未及时反映或纠正的,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和省纪委《关于违反政府采购法律行为的党纪政纪处分暂行规定》进行处理。
四、有关要求
1、此次检查是《政府采购法》实施两年来,本市开展的全市性的政府采购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准备,严格检查,扎扎实实地开展好这次检查工作。
2、各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大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督和检查,并有计划地组织单位自查和有重点的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拒不整改,甚至顶风违规违纪的,要严肃查处。
3、凡日常监督中发现问题较多的单位,未及时报送自查报告的单位以及整改未落实的单位,应作为当年同级重点抽查的对象。
4、各区的汇总检查情况应于10月31日前上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
附:1、市区《政府采购法》执行情况自查的主要内容。
2、政府采购自查表
附1:
市区《政府采购法》执行情况自查的主要内容
1、单位是否编制了政府采购预算,并严格按批复的采购预算实施政府采购。
2、单位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是否按规定编制了政府采购计划,并按法定程序实施了政府采购。
3、单位有无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的行为。
4、对于公务用车等货物,会议接待等服务是否在协议供应商处采购,采购行为是否规范。
5、使用财政性资金,或与财政性资金配套进行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是否纳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范围,是否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6、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三十日内,单位是否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按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7、单位是否按照政府采购规定进行验收。
8、单位有无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采购合同。
9、单位对每次采购活动后的政府采购项目文件是否妥善保存,有无丢失、伪造、变更、隐匿或者销毁的现象。
10、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是否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
附2:
政府采购自查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年月 日 单位:万元
自查内容
2004年
备注
合计
其中
预算内
预算外
自筹
支出总额
其中:行政事业性项目支出
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金额
编制政府采购计划金额
政府采购实际支付金额
其中:公开招标金额
邀请招标金额
竞争性谈判金额
询价采购金额
单一来源采购金额
应纳入而未实行政府采购金额
政府采购违纪金额
政府协议采购(定点采购)金额
二○○五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