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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颁发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鲁国资产权[2005]1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国资监管机构,有关省管企业:
现将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11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省管企业、各市国资监管机构、国有股股东要积极参与股权分置改革工作,要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按照股权分置改革的工作要求,充分论证,综合平衡各方利益。要研究分析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应持股的最低比例,既要维护流通股股东的利益,也要考虑国有股股东的承受能力和整个企业发展需要以及对国有股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同时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各市国资监管机构、国有股股东、上市公司,要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好股权分置改革工作。要加强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事先沟通,其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按国有股转让的有关规定和程序,由我委转报国务院国资委批准。 三、为全面了解我省国有控股(参股)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做好股权分置改革工作,请省管企业、各市国资监管机构组织填报《山东省国有控股(参股)上市公司基本情况表》,并于2005年7月20日前上报我委。 四、省管企业、各市国资监管机构要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告知我委。 附件:1、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略) 2、山东省国有控股(参股)上市公司基本情况表(略) 3、山东省国有控股(参股)上市公司基本情况表填报说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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