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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省属企业领导人员年度经营业绩指标确定和考核计分办法》的通知


【颁发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晋国资考核[2005]10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省属企业:
为实行国有资产经营目标管理和落实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特制定《山西省省属企业领导人员年度经营业绩指标确定和考核计分办法》,现予公布,从2004年度开始试行。 附:《山西省省属企业领导人员年度经营业绩指标确定和考核计分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五年七月五日
山西省省属企业领导人员年度经营业绩指标确定和考核计分办法
一、指标确定及计分原则 (一)指标确定原则。 1.规定与协商相结合原则。 基本指标和安全指标由国资委规定,分类指标可由国资委规定,也可与企业协商确定。 2.企业自述原则。 指标建议值由企业自报,鼓励自树目标,自加压力,准确预测并留有余地。 3.全面进步原则。 指标建议值应不低于前三年平均数并好于上年度。 4.实事求是原则。 对于在预测指标建议值过程中切实贯彻了自加压力原则,指标建议值符合建议原则的企业,原则上尊重企业意见;对于指标建议值不符合建议原则,与宏观经济运行态势和行业发展走势以及市场状况明显背离的,组织力量进行必要的审查。 (二)计分原则。 1.“分级加分”原则。 对不同盈利规模的企业实行分级加分。 2.鼓励提高净资产收益率原则。 设立标准值,高于标准值可得加分。 3.适度惩戒原则。 对在上报指标建议值过程中客观性较差,实际完成情况与指标确定值相差比较大的企业进行封顶或适当减分。 二、具体计分规则 (一)年度利润总额(基本分:30分) 1.盈利企业: (1)考核指标的加分标准: 利润总额增加15%(含)以内的: 利润十万元级企业,每提高5%加1分。 利润百万元级企业,每提高4%加1分。 利润千万元级企业,每提高3%加1分。 利润亿元级企业,每提高2%加1分。 (2)考核指标的减分标准: 利润十万元级企业,每降低5%,扣1分。最多扣基本分的20%。 利润百万元级企业,每降低4%,扣1分。最多扣基本分的20%。 利润千万元级企业,每降低3%,扣1分。最多扣基本分的20%。 利润亿元级企业,每降低2%,扣1分。最多扣基本分的20%。 (3)利润总额增加超过20%的部分扣1分。 2.亏损企业: 考核指标的加减分标准: 对于减亏但仍然处于亏损状态的企业,减亏部分折半计算,视同盈利,按第(一)条1款计算得分。 扭亏为盈的企业按盈利企业对待。 3、年度利润总额计算可加上经核准的当期企业消化以前年度潜亏,对于客观因素的影响,企业必须提供有关的文件、财务报表及相关的证明材料,经审核后调整。 (二)净资产收益率(基本分:40分) 1.考核指标的加分标准: (1)净资产收益率高于2%(含,清产核资后标准另定)的: 净资产收益率增长5个百分点(含)以内的部分,每提高0.5个百分点,加1分。 净资产收益率增长超过5个百分点的部分,扣0.5分。 (2)净资产收益率低于2%(清产核资后按新标准值)的不予加分。 2.考核指标的减分标准: 每降低0.5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8分。 3.对净资产为零或负值的企业,按总资产收益率计算得分,比例标准不变。 4.对于客观因素的影响,企业必须提供有关的文件、财务报表及相关的证明材料,经审核后调整。 (三)分类指标(基本分:24分,按项数平均分配) 考核指标的加减分标准: 分类指标加分与扣分的上限与下限为该项指标基本分的20%。 销售收入、产量(外运量)、发电量、售电量、货物周转量、出口创汇、股本金分红、其他业务收入等加减分标准为2.5%。 成本费用总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供电煤耗等加减分标准为1个百分点。 流动资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等加减分标准为0.2次。 (四)安全指标(基本分:6分) 完成得6分,没完成不得分。 (五)考核指标的目标值无客观原因低于上年实际完成值时。 当实际完成值超过上年度时,以上年度实际完成数为基数,超过行业平均增长幅度的部分可得加分,但不超过最高可加分数的一半;超过目标值规定限额的部分按前款规定扣分。 (六)本办法采用百分制进行考核,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七)考核分级。 根据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考核结果分为A、B、C、D、E五个级别。 综合得分110分(含)以上为A级,105分(含)——110分为B级,100分(含)——105分为C级,95分(含)——100分为D级,其余为E级。 (注:各项指标权重以签订的责任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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