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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爱心桥收养服务站代办儿童涉外送养服务费标准的批复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黑价行字[2005]13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省民政厅:
你厅《关于确定黑龙江省爱心桥收养服务站收费项目的函》(黑民福函[2005]10号)收悉。为规范涉外收养服务行为,保证收养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5号)的有关规定,现将你厅爱心桥收养服务站涉外收养代办服务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爱心桥收养服务站根据中国收养中心制定的《涉外送养通知》的有关要求从事涉外收养服务时为收养人提供如下服务项目:代办护照申领及相关手续;代办照相相关事宜;代办各种资料、体检、公告、翻译事宜;代办收养登记手续;其他咨询服务。 二、提供上述服务可向收养人收取涉外收养代办服务费每件1500元。对收养人要求3日内办好收养手续的,可加收300元的加快服务费。 三、此批复自2005年7月5日起执行,暂试行一年。试行期满后,由你厅重新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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