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我市国有资产监管体制调整的需要,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现决定废止原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于2002年10月10日发布的《关于市属企业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试点工作若干意见》(深国资委〔2002〕6号)。与此相关的管理事项,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市新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执行。
为适应我市国有资产监管体制调整的需要,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现决定废止原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于2002年10月10日发布的《关于市属企业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试点工作若干意见》(深国资委〔2002〕6号)。与此相关的管理事项,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市新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