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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旅游局关于加强我省港澳游团队管理的通知


【颁发部门】 福建省旅游局

【发文字号】 闽旅[2005]6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设区市旅游局:
根据国家旅游局《关于加强港澳游团队管理的通知》(旅办发[2005]15号)的有关通报,去年以来,我内地居民在港澳地区逾期居留、非法打工、卖淫等违法活动的问题日益突出,2004年1月至11月,港澳地区遣返的持用《往来港澳通行证》及旅游签注的内地居民约3600多人,均系随港澳游团队出境并非法滞留。从我省情况看,主要是一些人员通过参加组团社组织的赴港澳旅游团队滞留,从事非法打工活动,也有部分女青年滞留从事卖淫活动,直接影响了我省居民赴港澳旅游活动的健康发展。内地居民赴港澳旅游是出境旅游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遏制借助旅游渠道在港澳地区逾期居留、非法打工、卖淫等违法活动的发生,确保我省与港澳地区旅游交往有序发展,现就加强我省港澳游团队管理通知如下: 一、各设区市旅游局要从保持和促进港澳地区繁荣稳定的高度出发,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旅游法规的要求,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加强出境游组团社在本地区经营港澳游业务的指导和管理工作,加强对辖区内港澳游市场的检查,严格规范组团社在当地的招徕组织客源行为,坚决打击利用旅游渠道组织赴港澳地区的非法出入境活动。 二、各设区市旅游局要切实加强对出境游组团社经营港澳游业务的监督检查,采取有效措施强化组团社遵守《关于旅行社组织内地居民赴香港澳门旅游有关问题的通知》和《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的意识,监督组团社严格执行“旅游团队整团出入境”、“为旅游团队安排专职领队”、“严禁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以及“六不准”等有关规定。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组团社,要依法予以严肃查处,并将查处情况及处理意见上报省旅游局,如遇重大案件要在第一时间内报告省旅游局。 三、各出境游组团社要采取切实有力措施,加强港澳游业务的管理。 (一)要组织相关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认真学习《关于旅行社组织内地居民赴香港澳门旅游有关问题的通知》和《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自觉遵守有关规定。凡是旅游团队,必须整团出入境,安排专职领队,执行“六不准”要求,并加强对《内地居民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团队名单表》的使用管理。 (二)要制定完善的港澳游发票管理办法,重点抓好三个关键环节:一是对于已开出的发票,进行全面核查并加以分类管理,对存在隐患的发票坚决予以收回;二是对省公安厅确定的调控村人员,不得予以开具港澳游发票;三是指定专人负责发票的领用、开具和管理,责任落实到个人。 (三)要加强对港澳游组团管理力度,防止游客参加“黄赌毒”活动。一是要求所有业务人员在招徕港澳游客人时要严格依照《关于旅行社组织内地居民赴香港澳门旅游有关问题的通知》和《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认真审验参游人员的有关资料,并与每个参团客人直接面谈,尽可能了解其出境真实意图和港澳游记录,一旦发现可疑动机,即予以劝留。二是规范办理港澳游证件程序,防止不法分子利用港澳游渠道组织非法滞留、劳务、卖淫及其它损害国家形象、危害国家利益的活动。 (四)要完善业务管理制度及赴港澳旅游承办手续。一是要求所有作业人员严格按照作业程序承办港澳游业务,制作完整客户档案,保存所有相关的客户文件资料。二是要完善合同管理制度,经营港澳游业务只能与国家旅游局公布的港澳地区旅行社签订合同,委托其承接业务,没有签订合同的,不得委托其承接业务;必须与参团游客签订《福建省公民出境旅游合同书》,并依照旅游合同规定的要求,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凡未签订合同书引起纠纷和投诉的,首先追究组团社的责任。三是福州、厦门、泉州三市组团社将招徕的“港澳个人行”客人委托广东省出境游组团社代理业务,必须严格审核代理社资质条件,签订互为代理合同或协议,方可开展业务代理;对招徕的游客需要委托代理时,必须征得游客书面同意;委托代理旅行社出现违规行为引起纠纷,由与旅游者签订合同协议的组团社负主要责任。 (五)要制定落实《领队责任制》,切实加强对港澳游团队在港澳地区活动的管理。领队人员在港澳带团期间要配合督促地接社导游按行程计划要求精心安排旅游活动,积极主动掌握旅游者动向,一旦发现问题,要及时向组团社报告,组团社要及时向我局报告。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组团社,我局将依法予以严肃查处,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决不姑息。
二OO五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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