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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监察厅关于开展2005年城镇房屋拆迁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监察厅

【发文字号】 新建房[2005]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监察局,各地、州、市建设局(建委)、监察局,房产局:
为贯彻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三次廉政会议精神,根据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的安排,自治区建设厅、监察厅决定2005年度继续开展城镇房屋拆迁专项治理工作。现将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下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贯彻落实。 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纠正城镇房屋拆迁工作中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维护社会稳定、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各地要认真学习和领会中央的精神,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纠风工作的部署,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切实维护好、保护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自治区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作出贡献。
二○○五年五月十二日
自治区城镇房屋拆迁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强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规范城镇房屋拆迁行为,切实纠正城镇房屋拆迁中侵害群众利益的问题,按照自治区纪委七次全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廉政工作会议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结合自治区房屋拆迁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纠正城镇房屋拆迁中侵害群众利益问题为重点,以严格拆迁审批,规范拆迁程序,整顿规范房地产评估机构和评估行为,建立健全房屋拆迁管理规范化各项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实施“阳光拆迁”等为主要内容,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加大重点案件的督察力度,严肃查处违规违法行为;坚持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各级建设(房地产)、监察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协作,齐抓共管,加大城镇房屋拆迁执法、执纪力度,促进全区城镇房屋拆迁工作规范进行。 二、专项治理的工作主要任务和目标 主要任务: (一)纠正城镇房屋拆迁中政府或政府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接受拆迁委托,直接充当拆迁人,实施拆迁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政府或政府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房地产评估机构,直接干预房地产评估价格的违法、违规行为;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以招商引资、土地储备等名义变相搞房地产开发或商业投资项目的行为;城市政府盲目扩大拆迁规模,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导致拆迁安置资金不落实、回迁困难,侵害被拆迁人合法利益的问题。 (二)纠正城镇房屋拆迁中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违规发放拆迁许可证,房地产管理部门与所属拆迁公司、评估机构等未彻底脱钩,违反政策规定擅自下放房屋拆迁行政许可权的问题;严肃查处拆迁安置补偿资金监管不到位,造成被拆迁群众安置困难的问题,以及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人员失察、失职及渎职等违法行为。 (三)制止和纠正不按程序规定,未经听证、行政裁决、证据保全等程序,实行强制拆迁的问题;制止和查处违规拆迁,野蛮拆迁行为。 (四)整顿房地产评估机构和拆迁单位,规范市场评估行为。严厉查处房地产评估机构虚假评估,侵害被拆迁人利益的问题;依法查处拆迁单位故意拖欠、挤占、挪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 工作目标: (一)全区城镇房屋拆迁规模得到有效控制。2005年自治区拆迁规模原则上控制在300万平方米左右;动迁户数量控制在17000户左右。 (二)城镇房屋拆迁进一步规范。基本杜绝房屋拆迁中政府或拆迁主管部门直接或间接充当拆迁人、干预拆迁补偿安置价格的行为;基本杜绝拆迁人野蛮拆迁等违法、违规行为;拆迁程序、估价行为进一步规范。 (三)自治区因房屋拆迁引发的群众上访和群体性事件明显减少,越级访、进京访得到有效控制。 三、专项治理工作的措施 (一)建立房屋拆迁项目计划管理制度。从今年起,自治区各市、县城镇房屋拆迁计划必须按规定报送自治区审批下达后执行。未列入自治区房屋拆迁年度计划,擅自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实施房屋拆迁的要严肃处理。 (二)严格拆迁许可制度。各地必须严格执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自治区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的规定,房屋拆迁许可必须具备规定的要件,禁止以会议纪要、政府文件、领导批示、有关部门的资金担保函件、正在办理有关手续的证明等替代法定要件,凡不符合规定条件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造成不良后果的,监察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领导的行政责任。 未经拆迁许可擅自实施房屋拆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对建设单位进行处罚,同时追究项目开工批准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和领导的行政责任。 严禁将房屋拆迁许可审批权下放,已经下放的必须收回。2005年5月底前各地下放的审批权尚未收回的,自治区监察机关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单位领导、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按照“拆管分离”的原则,凡政府有关部门所属或有直接经济利害关系的房屋拆迁公司、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由自治区建设厅依法处理。 (三)开展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范化考核工作。根据建设部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规范化指导意见,开展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范化考核工作,公开房屋拆迁管理办事制度,规范拆迁管理机构及工作人员行为,规范房屋拆迁程序。 (四)完善城镇房屋拆迁法规。力争年底前制定出台《自治区城镇房屋拆迁计划管理办法》、《自治区城镇房屋拆迁档案管理规定》、《城镇房屋拆迁工作流程》、《城镇房屋拆迁规范化管理考核办法》、《城镇房屋拆迁违法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法规、政策。全面清理各地自行制定的不符合现行法规、政策的规定和文件。 (五)规范拆迁实施行为。严禁采用停水、停电、停暖等野蛮手段实施房屋拆迁,一经发现各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坚决制止,情节严重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 (六)加强监督检查,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自治区建设厅配合监察厅对房屋拆迁上访量大、问题突出的地区和重点市、县拆迁案件进行督察。重点查处地方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门违反城市规划以及审批程序,盲目扩大拆迁规模,政府充当拆迁人,干预拆迁评估价格,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对典型案件公开曝光。同时集中力量对拆迁纠纷案件进行全面梳理,对拆迁中发生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导致恶性事件的部门、地区,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对违反规定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拆迁单位、评估单位依法清理整顿直至清除出拆迁市场。情节严重的依法降低资格等级或注销相应的资格证书。对估价报告经自治区专家鉴定委员会鉴定有严重违反估价规范并造成群众上访等不良后果的,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注销估价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 (七)推行房屋拆迁现场公示制度,实行“阳光”拆迁。房屋拆迁政策、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单位资质证书、拆迁工作人员基本情况、拆迁工作纪律、举报监督电话、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估价报告应在拆迁现场公示。 (八)加大房屋拆迁法规、政策宣传力度。各级城镇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加大房屋拆迁法规、政策的宣传力度。积极参与新广行风热线活动,通过活动解答群众房屋拆迁问题,宣传房屋拆迁法规政策。 (九)建立健全房屋拆迁信访工作机制。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拆迁信访领导机制、部门协调机制、信息沟通机制和督察督办机制。坚决落实初信初访责任制,把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当地,解决在萌芽状态。继续深入进行排查调处,对目前正在调处的上访案件全面实行专人包案责任制,并限时解决。对自治区督察、督办的上访案件,各地敷衍推诿或者顶着不办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领导的行政责任,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四、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 (一)方法步骤 2005年城镇房屋拆迁专项治理工作共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05年6月30日前,为各地、州、市、县(市)自查自纠阶段。各地要对辖区内所有拆迁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处理。各地专项治理情况要在7月10前书面报送自治区建设厅、自治区监察厅。 第二阶段:2005年7月10日至7月30日。自治区将组成由自治区建设厅、监察厅等部门参加的检查组,对各地拆迁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抽查。抽查的拆迁项目不少于当地拆迁项目总数的20%。重点是群众反映强烈的一些拆迁项目以及涉及当地政府及政府部门的房屋拆迁项目。 (二)组织领导 自治区城镇房屋拆迁专项治理工作牵头单位是自治区建设厅。自治区建设厅负责做好拆迁专项治理的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和协调各部门对各地城镇房屋拆迁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自治区监察厅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根据各部门职责,专项治理工作分工如下:凡涉及政府或主管部门充当拆迁人,干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盲目扩大拆迁规模,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以及政府部门人员在房屋拆迁中的失职、渎职行为的,由监察部门牵头纠正和查处,建设(房地产)、土地等部门积极配合;凡涉及整顿房地产估价机构,规范市场评估行为,加强房地产管理部门规范化管理,严格拆迁许可,规范拆迁程序以及查处违法拆迁等方面的问题,由建设或房地产管理部门牵头纠正和查处,监察、土地等部门积极配合;因拆迁引发群众上访的,依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的规定,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处理。 各地要参照自治区的办法,明确职责分工,完善工作机制,抓好任务落实。特别是各级建设或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牵头责任,结合实际,制定专项治理的方案,组织并协调好监察等部门开展专项治理的具体实施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纠正和查处拆迁中的各种违法违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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