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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齐齐哈尔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的决定


【颁发部门】 齐齐哈尔市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 齐齐哈尔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关于废止《齐齐哈尔市农作物种子管理办法》等两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齐齐哈尔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5年4月8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告,自2005年4月13日施行。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4月13日
关于废止《齐齐哈尔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的决定
(2004年11月26日齐齐哈尔市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齐齐哈尔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经过审议,决定废止《齐齐哈尔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并报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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