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上海市国资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招投标操作意见(试行)》的通知


【颁发部门】 上海市国资委

【发文字号】 沪国资委评[2005]15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出资监管单位、区县国资监管部门: 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和《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沪国资委评[2004]279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完善上海市国有资产大型评估项目监管机制,促进各出资监管单位充分利用市场导向,深化国资评估项目管理,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招投标操作意见》,经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出资监管单位结合相关评估项目管理办法,认真贯彻执行。 各出资监管单位、区县国资监管部门应在未列入“国资项目禁入名单”的范围内确定资产评估机构投标资格,对于率先达到财政部关于资产评估机构管理要求的,可适当放宽其他要求或予以优先考虑。 各区县国资监管部门所辖及未纳入国资出资监管体系企业集团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招投标,可在不违背操作意见的原则下制定实施意见,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市国资委评估处将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对本意见实施过程进行监督。 各有关单位如在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映。 附件: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招投标操作意见(试行)

二〇〇五年四月四日
附件:
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招投标操作意见(试行)
第一部分 总则 为完善本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监管方式,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及评估行业的合法权益,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市国资委)制定本操作意见。 上海市各类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下称占有单位)发生下列经济行为时进行的资产评估项目都应以招投标方式委托资产评估机构: (一)账面总资产1亿元以上的占有单位企业产权变动涉及的经济行为; (二)占有单位账面资产1亿元以上的非货币资产处置涉及的经济行为。 占有单位上述经济行为所对应资产评估项目应由市国资委出资监管或委托监管单位及有关部门(下称市属一级单位)担当招标人组织招标。 本操作意见的实施过程中接受各级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二部分 基本程序 一、 材料准备 按照评估委托方拟定的进度要求,占有单位及时提供企业及资产简况(参照第三部分第一条的要求)。 招标人在评估委托方的协助下公开资产评估项目相关信息并拟订招标书、招标公告等招标文件。 评估委托方的界定以《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实施细则》中的规定为准。 二、 招标申请 评估委托方向市属一级单位提出招标申请。 涉及重要招标项目的,由市属一级单位将招标申请表(附件1)、招标书、招标公告及招标人告知承诺表(附件2)报市国资委。 重要招标项目是指市属一级单位和其他未纳入市国资委监管范畴的市属企业集团的企业产权发生变动(含企业主体资产重组行为)的项目。 三、 项目审批 市国资委负责对重要招标项目招标的审定批准;市属一级单位负责对其他项目招标的审定批准。 市属一级单位批准非重要招标项目招标的同时,须将招标人告知承诺表书面反馈评估委托方,作为招标人的确权依据。 招标人告知承诺中应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1、项目介绍。(包括项目特征及对评估行为的特殊要求,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资质资格数量的要求。) 2、确权承诺。(包括承诺执行招标人的权力、义务和法律责任,承诺接受市国资委的全过程监管。) 3、服务承诺。(包括承诺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可信,承诺所履行的程序公开、公平、公正。) 四、 招标公布 资产评估招标项目批准后,由招标人公开发布招标公告,重要招标项目须同时在市国资委网站和上海资产评估网发布。 招标公告中应明示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1、购标人资质要求、中标人数量及形式(个体或团队); 2、购标的期限、方式、地点、金额; 3、招标的基本程序及时间表;(包括评标会召开的时间地点) 4、项目情况、各关联方责任义务的简要介绍; 5、联系人、联系电话及其他联系方式。 五、 购标收标 评估机构根据招标公告中的内容向招标人有偿购取招标书,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密封完好的投标文件(竞标书)。 根据招标公告对中标人数量及形式的规定,评估机构可单独竞标,也可以联合竞标。 招标人组织收标,核查密封、记录信息、准备评标会材料。由于密封不符合要求造成竞标机构在评标时失标的,招标人退还并赔偿竞标机构购标费用及相关竞标书制作费、交通费、人员费等。 六、 评标开标 招标人恪守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建立评标委员会,组织召开评标会。 评标委员会履行其职责与义务,严格按照评标程序进行评标、决标。不得通过指向性言论、手机短信等方式交流串通,影响评标公正。 七、 核标上报 招标人组织核实决标胜出机构实际情况与竞标书内容是否相符,核实后将重要招标项目的招投标结果向市国资委报告。 八、 中标公布 核标上报并确定中标资产评估机构后,招标人向中标机构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评估业务合同,向未中标机构发出项目招标答复函。 招标人应公开发布中标公告,重要招标项目须同时在市国资委网站和上海资产评估网公布。 中标公告中应明示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1、中标人名单,数量、形式等是否与招标公告一致; 2、招标的基本过程及时间表; 3、承诺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4、联系人、联系电话及其他联系方式。 第三部分 招标书内容 一、 评估资产占有方简况。 1、企业概况;(单位性质、经营范围、人员组织、资产构架、资产负债等) 2、行业背景介绍 3、近三年净资产审计情况; 4、土地、房产使用状况; 5、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使用状况; 6、其他涉及情况。 二、 投标评估机构资格。 1、资产评估专营机构; 2、资产评估机构资质; 3、和项目有关的具体要求。 三、 竞标要求。 1、既定要素; (评估目的、范围、基准日、方法、时间等) 2、竞标书内容要求。 四、 保密要求。 五、 联系方式及其他。 第四部分 竞标书内容 一、 投标评估机构简介。 1、机构及主要评估人员的资质、资格、数量; 2、机构主要业绩及典型项目分析; 3、机构近期项目介绍。 二、 竞标服务承诺及保密承诺。 三、 竞标建议。 1、基本资格及评估历史记录; 2、评估计划; 3、信息资源支持; 4、评估技术方案; 5、评估费用; 6、评估业绩。 具体请参照“评标内容”。 四、 联系方式及其他。 第五部分 评标内容及分值 (总分100分) 一、 废标规定。 1、不符合招标书中投标机构及人员资格要求的; 2、投标机构中评估费用未量化、明示或不符国家规定的; 3、被列入“国资项目禁入名单”且在禁入期限内的; 4、评标委员会委员未全部在拆标承诺上签字。 二、 评估计划评定。(15分) 1、项目负责人、主要评估师等人员安排,专业分工与项目匹配。(5分) 2、清查、汇总、评估、审核、备档、跟进程序有条不紊,时间进度设计合理,易于执行,均由专人负责。(5分) 3、对尽职调查中可能出现的困难和问题有初步的认识和相应的措施。(5分) 三、 信息资源支持评定。(10分) 1、项目行业专家及信息支持,具有配套专家库等相关数据库。(5分) 2、内部资料信息ERP管理及客户网络支持,具有资源共享平台和客户管理体系。(5分) 四、 评估方案评定。(25分) 1、对经济行为及其方案理解透彻、思路清晰,并拟订明确合理唯一的评估目的。(5分) 2、根据评估目的确定合理的价值类型并对该价值类型的分析简明、考虑全面、依据充足。(5分) 3、根据评估目的和价值类型确定合理的评估范围并承诺对该范围漏评、多评的情况承担责任。(5分) 4、根据评估目的拟定最佳的评估方法并对该方法做出准确的初步判断。(5分) 5、分析评估方案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5分) 五、 评估技术评定。(25分) 1、对项目涉及行业及评估范围内的资产状况有一定认知程度。(5分) 2、相关参数选取渠道通畅、依据充足。(10分) 3、评估因素考虑齐全。(10分) 六、 评估费用评定。(10分) 1、评估费用量化、明示。(5分) 2、评估费用符合国家规定、可保障高质量地完成评估计划。(5分) 七、 机构信誉评定。(15分) 1、率先达到财政部关于资产评估机构管理的要求。(5分) 2、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合理,主要评估人员稳定,评估业务范围广泛,业务收入持续增长。(5分) 3、选取近三年内两例典型评估案例考评。(5分) 第六部分 评标程序及要求 一、 评标会的人员构成。 1、评标委员会; ① 人数:五人以上单数; ② 构成:国资监管部门代表(不超过一位)、国资评估管理专家库成员、项目需要的其他专家等; ③ 选取:市国资委评估处负责提供国资评估管理专家库,由招标人随机选择。 2、评标会除评标委员会委员之外,原则上如下人员应参加: ① 评标会秘书一名,由招标人单位专门负责评估项目招标的工作人员担当; ② 监查人员一名,由市属一级单位纪检、监察部门选派; 二、 评标委员会的工作内容及评标程序。 1、评标委员会委员在评标会秘书协助下签署保密协议; 2、评标委员会委员推荐选举产生评标委员会主席,主持评标会召开; 3、唱标,评标会秘书宣读招标书,明示竞标人; 4、拆标,委员逐一检查竞标书密封,签署拆标承诺表(附件3); 5、评标,按照评标内容计分的高低,在中标人数量及形式的计划基础上超出1个预定名额填写选票;(如:计划2个中标机构,须填写三个推荐机构) 6、决标,投票选举中标人,选票集中的,即可确定; 7、确标,选票相同且中标数量不合计划的,在选票相同的机构中考虑计划的差额因素再次投票确定。 8、评标会秘书宣布结果并明示待核标后再确定中标机构。 三、 评标会工作纪律。 1、评标会召开时间、地点应与招标公告中的一致。 2、评标委员会委员、评标会秘书、监查人员(下称与会人员)在评标会召开前必须关闭手机、寻呼机等无线通讯设备。 3、与会人员不得在评标会上发表任何相关评估机构及人员的言论。 4、全体评标委员会委员将不记名计分表及选票投入密封箱内后,评标会秘书才可以在监查人员陪同下开启唱票。 5、若多位候选人票数相当,不得随意增减中标人数;两轮投票仍未确标的,可按评标分值确定或流标。 第七部分 附则 招标人及评估委托方在按照本意见报送招投标相关材料时,应同时向同级纪检、监察部门报送,并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全过程监督。 市国资委评估处(评审中心)和稽查中心对评估项目招投标活动应进行经常性监查和专项性监查。经常性监查是对重要招标项目招投标进行过程跟踪和监控、对其他项目实施抽查;专项性监查是对被投诉和举报招投标项目实施核查。 各相关单位及个人在招投标活动中被发现有违法违规事项及行为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招标人应建立评估招投标项目专业档案(参考附件4),招投标文件的进出必须有专人签转及情况记录,并将签转痕迹和情况记录归入招投标项目档案。 本操作意见由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1、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招标项目申请表(略) 2、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招标项目招标人告知承诺表(略) 3、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招标项目评委会拆标承诺表(略) 4、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招标项目档案目录(样本)(略) 注:市国资委网站(www.shgzw.gov.cn)下载路径。 1、政府信息公开-业务工作--评估管理 2、政府信息公开--数据下载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