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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在全省党政机关实行执行公务时午间禁止饮酒的规定》的通知


【颁发部门】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皖办发[2005]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县委,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各大学: 《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在全省党政机关实行执行公务时午间禁止饮酒的规定》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在全省党政机关实行执行公务时午间禁止饮酒的重要意义,结合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使广大党员和机关干部提高认识,增强自觉性。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带头宣传并执行禁酒规定,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抓好落实。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注意发挥群众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的作用。各地、各单位要把规定执行情况列入日常监管内容,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规定落到实处。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四月一日
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在全省党政机关 实行执行公务时午间禁止饮酒的规定
第一条为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党政机关良好形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 政法机关继续适用《关于在全省政法机关实行“五条禁令”的通知》(皖政法〔2003〕11号)。 第三条除接待外宾、海外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台同胞、外国驻华机构人员、我国驻外机构人员等外事接待和招商引资等重要特殊公务活动外,禁止在工作日及节假日执行公务时午间饮酒或饮含有酒精的饮料。 第四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视情给予党纪处分,或予以相应行政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党内警告、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 第五条对执行本规定不力、屡禁不止的单位,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本规定由省纪委、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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