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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2005年度植树造林重点工程建设效能监察方案的通知


【颁发部门】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新政办[2005]4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失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新乡市2005年度植树造林重点工程建设效能监察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新乡市2005年度植树造林重点工程建设效能监察方案
根据《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2005年林业工作的意见》(新政〔2005〕8号)和《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春季植树造林重点工程建设的督办通知》(新政办明电〔2005〕37号)精神,为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提高行政效能,确保我市2005年度植树造林重点工程建设任务的落实,特制定本效能监察方案。 一、任务目标 对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在2005年植树造林重点工程建设中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促其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确保2005年3月底前全面完成以下重点工程建设任务:退耕秽沽□15.3万亩(其中山区雨季造林11.5万亩任务2005年8月底前完成);通道绿化新植63公里,补植1137公里;速生丰产林10万亩;黄河护堤林76.6公里(折合面积1.6万亩);新建和完善农田林网80万亩,长垣县、获嘉县、原阳县巩固完善省级达标成果,延津县、封丘县、新乡县实现省级平原绿化高级达标,其他六个县(市)、区实现市级平原绿化高级达标。 二、效能监察对象 各县(市)区长、主管副县(市)区长,市林业局长、主管副局长;各县(市)区林业局长、主管副局长,各有关乡(镇)长、主管副乡(镇)长以及任务所涉及单位负有专项职能的科级及以上干部。 三、效能监察的主要内容 (一)责任制的建立及落实情况; (二)组织实施和协作配合情况; (三)完成任务情况。即:是否按照造林标准按时完成了建设任务;通道绿化造林保存率是否达到了90%以上,其他造林保存率是否达到了85%以上。 四、组织机构 成立效能监察组。组长由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王金相担任,副组长由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宗怀川、市纪委常委、监察局副局长余湘生、市林业局副局长闫玉信担任,成员有市委组织部县区干部科正科级组织员李国庆、市林业局植树造林科科长李建吾、市监察局行政效能监察室副主任朱莉萍。 五、检查验收 (一)2005年4月中旬,由市效能监察组会同市林业局,对各县(市)、区春季植树造林重点工程建设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二)2005年9月中旬,由市林业局对有关县(市)、区山区雨季造林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将结果书面报告市效能监察组。 (三)2005年10月中旬,由市效能监察组会同市林业局对各县(市)、区植树造林保存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四)市林业局负责日常督察工作,定期向市效能监察组书面报告造林工作进展情况。 六、效能监察结果的处置原则 依据效能监察检查验收、综合评价结果进行以下处置: (一)根据《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行政机关效能监察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2003〕16号)之规定,对完成任务好的单位予以表彰,对未完成任务的单位进行批评,扣减年度目标分值,记工作差错一次,直至取消年度评先资格,并对有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二)检查验收工作结束后,效能监察组对效能监察对象履行职责情况作出评定,并将奖惩材料移交组织部门存档,作为考核和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七、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提高对植树造林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把建设任务落到实处。 (二)各级监察机构要对植树造林重点工程建设工作开展效能监察,层层建立责任制,明确责任,落实到人,落实到每个具体环节。要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对没有按要求完成任务的单位或个人追究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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