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有关部门,各省管企业: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378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57号)规定,为依法规范出资人、企业和职工的收入分配关系,建立健全省属国有企业收入分配调控机制,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现就做好2005年度省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以下简称工效挂钩)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省属国有企业原则上实行工效挂钩 (一)原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通知要求继续申报工效挂钩方案;实行工效挂钩企业分立、重组的,以分立、重组后的企业为单位重新制定并申报工效挂钩方案;原实行工资总额计划管理,尚未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要在本通知规定的时间内抓紧研究、制定、申报本企业工效挂钩方案;亏损企业可实行工资总额与减亏额指标挂钩的办法。 (二)自主决定工资总额是工效挂钩的一种形式,企业确定的工资总额必须符合“两低于”原则,其实际工资增长不得突破工资指导线规定。 (三)2004年企业工效挂钩清算工作,原则上仍按照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下达的基数和国家现行工效挂钩政策规定执行。 (四)已实行计划管理,2005年要求实行挂钩企业以省国资委核定的2004年工资总额计划和2004年实际完成经济效益情况核定挂钩基数。未实行计划管理的企业按照鲁国资分配[2004]1号文件规定和2004年实际完成经济效益情况核定挂钩基数。省管企业下达考核目标的挂钩效益指标与考核目标统一。 二、改进和完善省属国有企业工效挂钩办法 (一)改进挂钩效益指标,合理调整指标权重。新挂钩企业原则上不再与实物量指标挂钩,原复合挂钩的企业要逐步降低实物量指标比重,2005年实物量指标比重原则上不超过40%。 (二)改进工效挂钩基数和浮动比例的核定办法。将现行的按企业自身经济效益纵向比较进行核定的办法,逐步过渡到以企业纵向比较和同行业企业之间横向比较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核定。根据不同行业的生产经营特点,确定能够综合衡量、准确反映企业经济效益水平的指标,以各企业在同一行业中的经济效益水平作为依据,核定其工效挂钩基数和浮动比例,合理调控行业间、企业间的分配关系。 (三)进一步强化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目标对企业工资增长的约束作用。在计提企业新增效益工资时,要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考核情况相结合,对当年没有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企业,不得提取新增效益工资。 (四)严格工资储备金的提取和使用。企业应当每年从工资总额的新增部分中提取不少于百分之十的数额,作为企业工资储备金。用于效益下降时维持企业工资正常发放。使用工资储备金应经省国资委核准,未经核准动用储备金的要等额扣回。 三、切实加强对省属国有企业工效挂钩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一)加强对工效挂钩企业工资总额的管理,在省国资委核定的工效挂钩方案及工资总额计划之外,除国家政策有规定的,企业不得再以其他形式在成本中列支任何工资性项目。工效挂钩企业增加工资,均应从效益工资中列支。 (二)因经济效益下降,未能提足核定工资总额的企业,必须按照实提工资总额进行分配,不得按上年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分配并记录拖欠。长期亏损企业应降低工资水平,但对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对放长假未提供劳动的职工应支付生活费。 (三)省属企业根据《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3]859号),利用“三类资产”改制兴办的经济实体,凡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的,以及在企业重组改制中退出国有控股地位的,原则上要从工效挂钩范围中分离出去,并按上年实际发生数调整经济效益和工资总额基数。 (四)对工资总额增长过快的企业,按国家相关规定实行新增效益工资根据效益增长幅度分档计提的办法。对经济效益下降的企业,其挂钩工资总额必须按核定的挂钩浮动比例相应下浮。坚持既挂上也挂下,做到既负盈又负亏。 (五)企业工资总量调控要与企业主要负责人的业绩考核、奖惩相联系。对企业超提或超发工资侵害所有者权益,以及侵害职工利益的行为,省国资委将视情节轻重扣减企业主要负责人绩效薪金。 四、加强企业人工成本管理 省属国有企业要加强对企业人工成本的统计、分析和管理,逐步引入企业人工成本指标,在与省内外同行业企业人工成本水平进行对比的基础上,合理确定企业工资分配水平。为摸清企业人工成本的底数,企业在清算中应如实填报2003年、2004年省属国有企业人工成本情况测算表。 五、有关要求和工作安排 2004年工效挂钩清算和2005年挂钩方案核定工作仍采用集中的方式进行,企业应如实填报相关附表一式二份及文字说明。清算时企业还需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的会计决算报表、劳动工资统计年报各一份。时间安排在4至5月份,具体时间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