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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重新办理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鲁国资产权[2005]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国资监管机构,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省管企业: 我委转发了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的通知》(鲁国资产权〔2005〕2号),并就产权登记工作提出了贯彻意见。为进一步做好企业国有资产重新占有产权登记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由该企业负责组织权属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工作;暂由省直有关部门、单位管理的企业,由省直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其管理企业的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工作;市属及市属以下国有出资企业占有产权登记由各市国资监管机构负责。 二、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和省管企业对所属企业填报的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申报的有关文件资料,要按要求认真审查,在资料齐全并装订成册的基础上,向省国资委提出产权登记申请。 三、企业在申请办理产权登记时,同时提供原办理的占有产权登记表、证。未办理或占有产权登记表、证丢失的,应书面说明情况。 四、产权登记表、证是企业对外投资、资产划转、资产评估、改组改制、国有产权转让等审批(或备案)事项的必备文件之一,从2005年6月1日起,办理上述审批(或备案)事项均应提交产权登记表、证。 企业国有资产重新占有产权登记工作于3月21日开始,5月31日结束。各市国资监管机构、省直有关部门及单位、各省管企业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专人负责,确保按时完成。 附件:1.企业办理占有产权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资料 2.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时间安排表(略) 附件1: 企业办理占有产权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资料 一、企业填报的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企业国有资产占用状况补充资料和企业长期投资情况表; 二、批准设立企业的文件或有关企业成立的证明(1990年以前成立的企业,提交企业演变过程的说明); 三、企业章程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最近一次的验资报告; 四、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或有关部门核定的2004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五、原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颁发的产权登记表证原件(未办理过产权占有登记或已办理过产权占有登记但表证原件遗失的企业,提交说明原因的文件); 六、出资人为企业法人单位的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中国有资产出资人还应当提交产权登记表证原件; 七、技术监督局颁发的企业单位统一代码复印件; 八、企业对外提供担保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相关资料、文件; 九、产权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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