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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福建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福建省监察厅关于支持和配合人大依法履行职能的若干意见


【颁发部门】 中共福建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福建省监察厅

【发文字号】 闽纪发[2005]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县(区)纪委、监察局,省直纪工委,省直各单位纪检组(纪委)、监察室(处),各大学纪委: 为贯彻执行闽委发〔2004〕16号《中共福建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大工作的决定》,更好地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支持和配合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能,不断推进我省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现代化建设进程,进一步促进我省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人大工作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充分发扬人民民主、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途径,是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必然要求,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内在需要。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认识人大工作的重要性,尊重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地位,进一步增强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二、建立健全工作联系制度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确定一位领导同志负责联系同级人大工作,运用多种形式加强与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联系,互通情况、交流工作。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部署年度工作或专项治理的有关安排,可邀请相关的人大领导或专门委员会领导参加。 对各级人大邀请出席的有关会议,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安排相关领导出席并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定期向人大通报工作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每年向同级人大通报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也可应各级人大的要求,不定期通报有关情况,就反腐倡廉工作征求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四、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  各级人大组织开展的涉及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专题调研和视察,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在工作上予以支持和配合。进一步加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政府法令和重大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证政令畅通。 五、认真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 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重视和加强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工作,努力提高办理工作质量,保证办理实效。对人大代表提供的案件线索和有关重要情况,要认真核查,及时反馈;对人大代表提出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要认真听取,充分吸纳。 六、自觉接受人大监督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增强法制观念和纪律意识,正确运用与履行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坚持依法执纪、依法办案,把依纪依法的要求贯穿于纪检监察工作各个方面。重视各级人大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专项评议,对人大在监督工作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认真研究解决,切实抓好落实,及时报告落实情况,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七、切实维护人大代表权益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维护人大代表的民主权益。对妨碍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或侵犯代表权益的行为,纪检监察机关要积极配合人大及时严肃查处,构成违纪的,要追究当事人的党纪政纪责任。 

中共福建省纪委 福建省监察厅 2005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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