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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市国有资产监管体制调整后市属国有企业改制有关管理职能衔接问题的通知


【颁发部门】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深府办[2005]2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根据我市国有资产监管体制调整情况,现就市属国有企业改制有关管理职能衔接问题通知如下: 一、鉴于原市国资办、国企办、企改办、资产经营公司等机构在市国有资产监管体制调整中已被撤销,现行国有企业改革政策规定应由上述机构办理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改由市国资委负责。 二、市国资委直管企业及其子企业改制,由市国资委审批;其他市属国有企业改制,由市国资委直管企业审批。其中,由市国资委直管企业审批的实行员工经营者持股的企业改制事项,应报市国资委备案。 三、市国资委直管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土地资产处置方案,由市国资委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国土房产局审批;其他市属国有企业的土地资产处置方案,由市国资委直管企业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国土房产局审批。 四、由市国资委批准的改制企业,其资产评估报告(含土地资产评估报告)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市国资委核准或备案;由市国资委直管企业批准改制的企业,其资产评估报告(含土地资产评估报告)应报市国资委直管企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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