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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福建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福建省监察厅关于支持配合人民政协履行民主监督职能的若干意见


【颁发部门】 中共福建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福建省监察厅

【发文字号】 闽纪发[2005]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县(区)纪委、监察局,省直纪工委,省直各单位纪检组(纪委)、监察室(处),各大学纪委: 为贯彻执行闽委发〔2004〕17号《中共福建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若干问题的决定》,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完善监督制度,更好地发挥政协民主监督作用,使政协的民主监督和纪律监督紧密结合,进一步促进我省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有关规定,现就支持配合人民政协履行民主监督职能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重要情况通报制度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每年向同级政协通报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也可应各级政协的要求,不定期通报有关情况,就反腐倡廉工作征求政协委员的意见和建议。 二、建立健全工作联系制度 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确定一位领导同志负责联系同级政协工作,运用多种形式加强与政协机关的联系,互通情况、合作交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部署年度工作或专项治理的有关安排,邀请相关的政协领导或专门委员会领导参加。 对各级政协邀请出席的有关会议,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安排相关领导出席并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支持配合人民政协开展民主监督工作 各级政协组织的涉及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专题调研和视察,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在工作上予以支持和配合。注意总结推广各级政协组织、政协委员在开展民主评议行风政风工作中的成功经验,重视各级政协组织、政协委员对党风廉政建设的专项评议,在履行职责中充分吸纳政协委员对反腐倡廉和纪检监察工作提出的意见、建议,认真对待政协委员的批评,自觉接受监督。 四、认真办理政协委员提案和工作建议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同级政协组织和政协委员的提案、建议,要认真研究办理并及时答复。对政协委员提供的案件线索和有关重要情况要认真核查,及时反馈。对20名以上政协委员联名提出的纪律检查、行政监察建议,纪委常委会或监察厅(局)长办公会要专题研究,组织人员调查落实,及时向政协机关和联名的政协委员书面反馈结果。 五、进一步规范特邀监察员工作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继续通过同级政协机关邀请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士担任特邀监察员,制定相关制度,明确工作职责,畅通联系渠道,完善工作机制,为特邀监察员开展工作创造条件,充分发挥特邀监察员的参谋、咨询、桥梁、纽带作用。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定期向特邀监察员发送工作简报、总结和业务刊物,向特邀监察员通报本单位的主要工作职责、权限、主要执法依据和工作制度,主要业务操作规程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事项。要制定切实可行的监督实施方案,对开展民主监督工作的内容、方式、方法、步骤,以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 不定期召开特邀监察员工作座谈会,通报工作,总结经验、交流情况、表彰典型。特邀监察员工作座谈会,可邀请政协机关派员参加。适时向政协及其所属党派和所在单位通报特邀监察员的履职情况。 六、切实维护政协委员权益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维护政协委员的民主权益。政协委员因履行民主监督职责受到不公正对待时,纪检监察机关要积极配合政协组织及时查处,构成违纪的,要追究当事人的党纪政纪责任。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涉嫌违纪的政协委员使用“两规”、“两指”措施的,应及时向该委员所在的政协党组通报。

中共福建省纪委 福建省监察厅 2005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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