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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公安厅、黑龙江省监察厅关于贯彻实施《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社会集团小汽车配备标准>的通知》涉及行政许可内容保留废止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公安厅、黑龙江省监察厅

【发文字号】 黑财采[2005]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行署、市、县财政局,公安局,监察局,中、省直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精神,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涉及行政许可内容的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黑政办发[2005]1号)规定,现对《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社会集团小汽车配备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黑政办发[1996]13号文件)中涉及行政许可内容保留、废止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配车标准不再执行黑政办发[1996]13号文件的规定,取消编控审批。购置车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提交的证明、凭证,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登记。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包括政企合一的部门和单位)配车标准继续执行黑政办发[1996]13号文件的规定,实行车辆编制和配备标准审批管理。购车单位必须严格履行编控管理审批程序,按照编控管理部门批准的车型、排气量和控制金额购置车辆,并实行政府采购。办理车辆登记时,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提交的证明、凭证外,还须提交《黑龙江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公务用车定编控购批准通知书》。 三、启用新的公务用车定编控购批复凭证和印鉴。从2005年4月1日起,原《汽车编制批准通知书》、《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购买专控商品准购证明》凭证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汽车定编专用章》、《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审批专用章》印鉴同时废止,启用新的《黑龙江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公务用车定编控购批准通知书》凭证和《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汽车定编控购审批专用章》印鉴(凭证、印鉴样式附后)。 四、各级财政、公安和监察部门要认真贯彻实施《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厅字[1999]5号)、黑政办发[1996]13号文件、《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配备公务用车审查工作的通知》(黑财采[2004]7号)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形成工作合力。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配车标准审查审批,严禁超编、超标准配车。公安机关要认真配合财政部门做好把关工作,在车辆管理工作中严格审查车辆登记资料,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无编控审批手续的车辆,不得办理注册登记。监察部门和公安机关要会同财政部门做好经常性监督检查工作。各部门、各单位不得以企业名义配备车辆,规避编控管理,对以企业名义或以个人名义配车的部门和单位,车辆予以没收、拍卖,并追究当事人及单位领导责任,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 附件:1、启用《黑龙江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公务用车定编控购批准通知书》样式(略) 2、启用和废止印章样式(略)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公安厅 黑龙江省监察厅 二○○五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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