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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做好2005年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文字号】 鲁国资法规[2005]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国资监管机构、经贸委,各省管企业: 为继续做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管理工作,依据《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7〕26号)、《企业法律顾问注册管理办法》(国经贸政法〔1999〕188号)和《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2004年国务院国资委令第6号)、国务院国资委《关于继续做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注册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厅发法规〔2004〕44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2005年全省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注册备案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职责的调整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管理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负责。”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57号),省经贸委“指导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职责划入省国资委。 自2005年起,省国资委和省经贸委共同负责全省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工作。省国资委负责对所出资企业和其他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以及事业单位考取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人员实行注册备案管理;其他企业的法律顾问注册备案工作由省经贸委负责。中央驻鲁企业法律顾问的注册备案,可按属地原则在省国资委办理,也可由集团公司总部统一办理。 各市国资监管机构和经贸委要分别按照上述职责分工确定受理范围,加强协调,积极配合省国资委和省经贸委做好本地区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的组织工作,确保服务和管理落实到位。 二、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管理 人事部、原国家经贸委、司法部颁发的“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和原国家经贸委颁发的“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证书”合并为人事部、国务院国资委、司法部共同颁发的“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即“两证合一”(原执业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继续有效,今后将逐步在办理注册备案时换发新证)。该证书一次注册有效期为2年,注册期满前3个月,持证者应当按规定重新办理注册备案登记。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注册备案专用章已由国务院国资委统一制发,省国资委和省经贸委分别持有“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注册备案专用章(16)”和“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注册备案专用章(016)”,在不同注册范围内使用。原国家经贸委核发的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印鉴作废。 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继续教育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继续教育工作由省国资委和省经贸委按照各自职责组织,或联合组织,或委托省企业法律顾问协会组织,有关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四、2005年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的几个具体问题 (一)注册备案对象。 注册备案的对象是:1.参加2003年和2004年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且成绩合格的人员;2.原注册有效期满,拟申请重新注册的人员。 (二)注册备案条件。 申请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者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已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2.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和撤职以上行政处分;4.身体健康,能完成企业法律顾问岗位工作;5.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或同意聘用。 (三)注册备案程序。 1.各市国资监管机构、经贸委接到本《通知》后,应根据省人事考试中心提供的“2002、2003、2004年度企业法律顾问考试合格人员名单”和省经贸委提供的“1998、2000年度注册人员名单”(附件1),按上述职责分工分别通知本市具备注册资格人员领取《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登记表》(样表见附件2,各市可自行印制)。 2.各市申请注册人员将填写完备的《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本人“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和“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证书”(首次注册人员只提交“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报单位所在市的国资监管机构或经贸委初审。 3.各市国资监管机构、经贸委将初审合格人员的“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和“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证书”、《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汇总,填写《企业法律顾问统计表》(附件3),一并报送省国资委或省经贸委办理注册备案。 中央驻鲁企业和省管企业的注册备案工作由企业统一组织,可到单位所在地的市国资监管机构办理,也可直接到省国资委办理。 (四)注册备案时间。 2005年4月1日至30日为省国资委、省经贸委办理初次申请注册备案时间;2005年9月1日至30日为省国资委、省经贸委办理重新申请注册备案时间。 注册结束后,省国资委、省经贸委将通报注册备案情况。未注册者不得以企业法律顾问身份执业。 联系人:陈晓军(省国资委政策法规处0531-5103699) 王新生(省经贸委政策法规处0531-6062025)

二OO五年三月八日
附件: 1.“2002、2003、2004年度企业法律顾问考试合格人员名单”和“1998、2000年度注册人员名单”(略) 2.《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登记表》 3.《企业法律顾问统计表》 附件2: 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登记表 编号:
┌─────┬────────┬────────┬─────┬──────────────┬─┬───┐ │姓 名 ││ 性 别││ 民 族│││ ├─────┼────────┼────────┼─────┴──────────────┴─┤两寸免│ │出生地││身份证号││冠照片│ ├─────┼────────┼────────┴──────────────┬───────┤│ │参加工作时││ 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年限 │││ │间│││││ ├─────┼────────┴───────────────────────┴───────┤│ │外语语种及│││ │ 水平 │││ ├─────┼───────────┬─────────────────┬──────────┼───┤ │最高学历学│ 毕业时间 │学 校 │ 专 业│学 位 │ │位├───────────┼─────────────────┼──────────┼───┤ ││││││ ├─────┼───────────┼─────┬───────────┴──────────┼─┬─┤ │ 联系电话 ││ 通讯地址 ││邮││ │││││编││ ├─────┴───────────┼─────┴──────────────────────┴─┴─┤ │ 工作单位内部机构名称 ││ ├─────────────────┴─────┬──────────────────────────┤ │ 现有专业技术资格(含律师资格)及取得时间 ││ ├───────────┬───────────┴──────────────────────────┤ │现任行政职务及任职时间││ ├──┬─────┬──┴────────┬─────┬──────────────┬────┬───┤ │执业│ 编号 ││ 签发日期 ││签发机关││ │资格│││││││ │证书│││││││ ├──┴─────┴──┬────────┴─────┴──────────────┴────┴───┤ │ 企业法律顾问等级 ││ ├──────┼ ^uぉぉぉぉぉ喋ぉぉぉぉぉぉぉぉぉぉぉぉぉぉぉぉぉぉぉぉぉぉぉぉぉぉぉぉぉぉぉぉぉぉぉぉぉぉ□ │ 前次注册有效期限 │ 年月日至 年 月 日│ ├───────────┼──────────────────────────────────────┤ │ 注册期内业务培训 ││ │ 继续教育情况 ││ ├───────────┼────────────────────┬─────────────────┤ ││││ │所在单位意见:│市国资监管机构或市经贸委意见:│注册机关意见:│ │ 经考核合格,同意聘 │ 经初审符合注册条件,同意申请注册。 │符合注册条件,同意注册。注册有效期│ │任从事企业法律顾问工作││限自 年 月│ │,并申请注册。││至年月。│ ││盖章)││ ││年 月 日││ │(盖章)││(注册印签) (注册机关印签) │ │年 月 日││年 月 日│ └───────────┴────────────────────┴─────────────────┘
注:粗线以上部分由个人使用钢笔或碳素笔填写,“企业法律顾问等级”一栏暂不填,新注册人员不填“前次注册有效期限”一栏。 附件3: 企业法律顾问统计表 市(单位)填表日期:
┌──┬─────┬───────┬──────┬──────┬──────┬────┐ │序号│姓 名 │工作单位│资格证书编号│执业证书编号│联系电话│备注│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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