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监察局联合制订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00五年三月九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
(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监察局2005年2月23日)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确保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责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基础性工作。
(一)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
1.以清产核资资料为基础,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存量进行产权登记和占有、使用权的确认,并注销已报废、报损、盘亏的资产,由市财政局代表市政府作为资产的出资人,发放产权登记证,作为该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合法证明。
2.实行行政事业单位产权年度检查制度,在年度终了四个月内,对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情况、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新增资产确认等检查,办理产权登记证的变更。
3.对新设立的行政事业单位或社团,实行申报制度,即在市编办或民政局批准后一周后,先报财政部门登记注册,在年度检查时,一并办理产权登记证。
(二)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台账制度。
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台账制度,即在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建立三级台账,记录实物资产的总量、分布情况及变动情况。
(三)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制度。
在年度终了一月内,行政事业单位将本单位上一年度的资产变动情况及使用情况经各主管部门汇总后上报市财政部门。
二、加强对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管理。
(一)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以下简称“非转经”)主要是指行政事业单位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举办具有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或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等经济行为。
(二)凡行政事业单位发生“非转经”的经济行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操作,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对外投资、对外出租资产的依据。
(三)行政事业单位发生对外投资、对外出租资产,必须经市财政部门审批;按规定签订投资协议或租赁合同,上报市财政部门进行登记,其中有关租赁合同原则上一年一签,最长不得超过三年;有关收入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规范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制度。
(一)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产权转让行为
1.行政事业单位以转让方式处置国有产权时,应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评估,评估结果应在单位内部公示一周,发挥职工的民主监督作用。
2.行政事业单位转让国有产权,必须在有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公开披露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转让公示期为20个工作日。
3.经过公开征集产生的两个以上(包括两个)受让方的,原则上采用拍卖、招投标等市场竞价方式转让,交易价低于评估价90%时,经由财政部门确定新的底价后,再次组织竞价交易;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
4.行政事业单位转让国有产权,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上缴市国有资产收益专户。其中20%部分由市集中,80%部分返回主管部门,用于平衡行业改革成本或购建办公用房。
(二)行政事业单位在进行资产报废、毁损之前,应提请有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单位原值五千元以下或总金额在五万元以下的,由主管部门审批,报财政部门备案;超过上述标准的,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审查核实并签署意见,报财政部门审批。
(三)对行政事业单位报废、毁损等待处置资产,通过拍卖、产权交易等市场化手段,实现资产及时变现,维护国有资产权益。
四、对已改制行政事业单位剥离或核销资产的管理。
(一)各主管部门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改制中核销的资产和剥离的资产,应办理资产接管手续,分类建立辅助账簿进行核算管理,并登记造册,报财政部门备案。
(二)各主管部门对接管的核销资产和剥离资产,应当积极组织力量,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置,最大限度减少国有资产的损失。对变现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上缴市国有资产收益专户。
五、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一)建立财政经费联动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财政部门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行政事业单位到期不整改的,市财政部门将停拨或缓拨房屋维护修理费、汽车修理费等有关经费:
1.未按规定执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国有资产管理台账制度及国有资产报告制度;
2.未经批准,擅自出租、出借资产和转让、处置资产和用于经营投资的;
3.对用于经营投资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益收缴资产收益的。
(二)建立资产管理通报制度
各主管部门作为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操作平台,必须加强监督管理,市财政部门定期组织力量进行抽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财政部门对有关情况进行通报,通知其限期整改,并建议追究其主管部门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1.未能履行职责,放松资产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2.擅自批准产权变动的;
3.对所管辖的资产流失不反映、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