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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及案件处理的检察建议由审判监督庭办理的通知


【颁发部门】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沪高法[2005]3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市第一、二中级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及各铁路运输基层法院,各区、县法院,本院各审判业务庭: 为了加强归口管理,经2005年1月27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凡涉及案件处理的检察建议,均由审判监督庭办理,除行政案件外。 本通知自2005年3月1日起实施。

二00五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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