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第一、二中级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及各铁路运输基层法院,各区、县法院,本院各审判业务庭: 为了加强归口管理,经2005年1月27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凡涉及案件处理的检察建议,均由审判监督庭办理,除行政案件外。 本通知自2005年3月1日起实施。
二00五年二月一日
市第一、二中级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及各铁路运输基层法院,各区、县法院,本院各审判业务庭: 为了加强归口管理,经2005年1月27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凡涉及案件处理的检察建议,均由审判监督庭办理,除行政案件外。 本通知自2005年3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