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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免征邮政企业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颁发部门】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 吉地税函[2005]1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邮政企业经营困难的实际,考虑到其行业特点和承担的社会公益义务,为了支持邮政企业的发展,依据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有关规定,经研究,对邮政企业自用房产和土地免征2005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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