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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度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颁发部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闽国税函[2005]5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不含厦门):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度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17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福建省电信有限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各成员企业2004年度预交企业所得税的比例为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的27%。 二、各地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汇总纳税成员企业的就地监管,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二OO五年二月六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度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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