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各部门、各单位,各省管企业,各市国资监管机构:
现将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315号)和《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证填报说明的通知》(国资产权〔2004〕125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产权登记是企业国有资产重要的基础管理工作。根据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需要,改进 和规范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对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各类企业重新进行占有登记和换发 新的产权表证,建立规范的现代产权关系。
二、企业申办占有登记时,依据经注册会计师审计或有关部门核定的2004年12月31日财务报告的有关数据和相关资料,填报新的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并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
(一)企业填报的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企业国有资产占有状况补充资料和企业长期投资情况;
(二)批准设立企业的文件或有关企业成立的证明;
(三)企业章程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近期的验资报告;
(四)经注册会计师审计或有关部门核定的2004年度财务报告;
(五)原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已经核准颁发的产权登记表、证原件;
(六)出资人为企业法人单位的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中国有资本 出资人还应当提交产权登记表证原件;
(七)企业对外提供担保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相关资料、文件;
(八)产权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三、2004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企业,应当填报新的企业占有产权登记表 ,重新办理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从未办理过产权登记或虽已办理过产权登记但产权登记 表证原件遗失的企业,应当按有关占有产权登记的规定,提交说明原因的文件,进行占有产权登记。
自2005年1月1日起,未重新办理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的企业,不能办理国有资产变动、注销产权登记手续。
四、为理顺企业的产权关系,防止出现产权纠纷,已由各级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 企业应当以各企业集团(或总公司)为单位组织进行占有产权登记;暂由各部门、单位管理 的企业,由部门、单位统一向各级国资监管机构申办占有产权登记;母子公司应当同时办理 登记,对未办理过产权登记或产权归属关系已发生变动的子公司,由母公司提交上述子公司 产权归属的证明文件。
五、企业产权归属不清或发生产权纠纷的,可以提出申请,暂缓产权登记。待产权界定 或产权纠纷调处后,再补办产权登记。
六、为规范出资人的出资行为,从2005年1月1日起,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投资兴 办辅业性项目和企业,必须符合其发展规划;暂由省直各部门、单位管理的企业,原则上不 再投资开办主业以外的企业;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向已成立的企业增资或投资开办新的企业,其出资须经省财政厅批准。
七、产权登记表证是企业进行资产评估、国有企业改组改制和国有产权转让等审批(或备案 )事项的必备文件之一。对不按规定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或提供虚假财务报告、证明 文件骗取产权登记的,各级国资监管机构将予以公告,并按国务院第192号令的规定予以处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故意出具虚假审计、验资报告或有关证明文件的,一经发现, 将不得再从事与产权登记有关的审计、验资、评估等业务,并提请有权单位依法进行处罚。
八、新的产权登记表从2005年1月1日起启用,由各级国资监管机构负责统一印制本地用表。原有产权登记表证至2005年7月1日停止使用。产权登记证和产权登记管理信息系统软件 由国务院国资委统一印制印发,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九、为提高产权登记工作的法律权威性,便于产权登记的档案管理,企业办理产权登记时, 其提交的文件和资料应为原件(复印件须加盖公章),并使用A4纸张装订成册。
十、产权登记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各部门、企业和各级国资监管机构要高 度重视,专人负责,切实做好这项工作。实际工作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国资委。
附件:1.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的 通知》(略)
2.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证填报说明的通知》(略)
3.《企业国有资产占有状况补充资料》和《企业长期投资情况》(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