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21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电信企业范围请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2000]163号)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略)
2005年1月14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21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电信企业范围请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2000]163号)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