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新闻出版局(文化与出版局)、各有关印刷企业: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局、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版权局、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扫黄办”等八部门联合下发的《福建省印刷复制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印刷市场秩序,加强对印刷企业的监督管理,根据新闻出版总署《印刷企业年度检验工作的指导意见》,我局将于2005年1月上旬开始对全省印刷企业进行年检,并重新换发《印刷经营许可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及换证对象 参加年度检验的单位为领取《印刷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出版物印刷业务的企业,经营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经营其他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单位、个人,经营专项排版、制版、装订业务的企业、单位,经营复印、打印业务的单位、个人。 二、年检及换证时间 年检及换证起止日期为2005年1月10日至2005年5月30日。 三、印刷企业年检材料 1、设区市出版行政部门审核意见。设区市出版行政部门对本辖区内印刷企业年检提出审核意见,并在《印刷企业年度核验表》上加盖公章;审核时对以下年检材料是否完整、翔实要严格把关,必要时应进行现场查验。(1)注册资本是否符合规定;(2)生产经营场所是否符合规定;(3)印刷设备是否符合规定,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的印刷生产设备是否已淘汰;(4)法人代表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是否取得《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5)管理制度是否按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建立完善;(6)产品是否达到印刷质量标准要求;(7)是否按规定按时逐项向出版行政部门报送统计数据;(8)有无违反印刷管理规定的行为。 2、《印刷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3、《印刷企业年度核验表》一式三份,一份印刷企业留存,两份交当地出版行政部门(其中一份上交省新闻出版局印刷处)。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限外商投资印刷企业)。6、《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以上年检材料由各设区市出版行政部门汇总后于2005年3月30日前送我局印刷处。 四、年检程序 1、原国家级、省级书刊印刷定点企业,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由省新闻出版局直接向企业下发《年检通知书》。以上企业年度核验须提交的材料(详见第三条2-6款)直接上报到省新闻出版局,由省新闻出版局在其《印刷企业年度核验表》上加盖“2004年年检合格章”,并换发《印刷经营许可证》。请以上企业将上报材料于2005年3月15日前寄“福建省新闻出版局印刷处管理科”,地址:福州市东水路76号,邮编:350001。 2、各设区市出版行政部门对本辖区内印刷企业上报的《印刷企业年度核验表》要认真进行核实,没有填报翔实的,要一律退回重新填写。对符合年检条件的出版物印刷企业(原国家级、省级书刊印刷定点企业除外)、出版物专项排版、制版、装订企业、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除外)、以及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和复印、打印企业,由各设区市出版行政部门在其《印刷企业年度核验表》上加盖“2004年年检合格章”,并上报一份给省局印刷处(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和复印打印企业除外)。请将本辖区内以上企业《印刷企业年度核验表》和《印刷经营许可证》汇总后于2005年3月30日前上报省局印刷处(省局年检的企业和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以及复印打印企业除外)。 3、各设区市出版行政部门在年度核验工作结束后,应认真总结年度核验工作经验和汇总年度核验统计资料,根据总量、布局、结构的要求,列出企业降级、保级、晋级意见,并将年度核验报告于2005年5月底前报省新闻出版局。省局将在明年6月份组织有关人员到各地市对年检工作进行抽查。 五、其他要求 1、年检合格企业,准予继续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并换发《印刷经营许可证》;年检不合格企业以及未在规定时间参加年检的,暂缓换发《印刷经营许可证》。 2、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各设区市出版行政部门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逾期达不到条件的,暂缓年检换证或由原发证机关视情况调整其经营范围: (1)不符合《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和《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的印刷企业; (2)从事出版物印刷业务的企业两年内未承印出版物的; (3)一个年度内连续或累计停产半年以上的。 特此通知。 二ΟΟ五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