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接福建省邮政局《关于请求确认销毁的1992-2001年纪特邮票自列损益税前列支的函》(闽邮政[2004]局函字44号),鉴于此项业务由国家邮政局统一部署、集中销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全省销毁的1992-2001年纪特邮票损失11625485.51元在2004年度税前扣除。 附件:1992-2001年销毁的纪特邮票明细表(略)
二OO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