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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法制建设工作的意见


【颁发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吉国资法规字[2004]16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出资企业:
为加强省国资委出资企业法制建设,提高企业依法经营管理的能力和水平,建立国有资产经营风险防范体系,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加强企业法制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企业法制建设的必要性和总体要求 加强企业法制建设,是适应我国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扩大对外开放,特别是加入世贸组织后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的客观需要,也是坚持企业依法治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强企业管理的迫切要求。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二中全会明确了国家实行由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根据《条例》规定,国资委代表国家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所出资企业应当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对其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不得损害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这就要求出资人和所出资企业必须加强法制建设,自觉遵守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法规,依法维护合法权益,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进一步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 加强企业法制建设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及十六届二中全会精神,按照《条例》有关规定,努力把握“一条主线”,即牢牢把握企业法制建设这条主线;建立“两个机制”,即建立防范投资风险的出资人的法律监督机制,建立防范经营风险的所出资企业的内部法律监督机制;搞好“两个结合”,即企业法制建设要与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维护出资人的合法权益相结合,与依法维护所出资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加强企业依法经营管理相结合;实现“一个目标”,即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的目标。 二、全面提高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法律素质 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法律素质是加强企业法制建设的基础,也直接关系到企业依法经营管理的水平。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我国企业已经开始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更高层次上参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和竞争,同时也被置于与国外企业同一市场规则的法律环境。企业要想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不仅需要在技术、管理等方面尽快缩小与国外大公司的差距,更需要有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实践证明,有的企业由于经营管理者法律素质较高,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维护企业合法权益,防范经营风险,为企业有效避免或挽回了经济损失,提高了经济效益。而有的企业由于经营管理者法律意识淡薄,缺乏防范企业经营风险的法律意识,使企业长期陷入法律纠纷甚至诉讼之中,严重影响了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此,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特别是企业负责人不仅要具有现代的企业经营理念,而且还应当努力学法用法,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质,增强法制观念。当前,要以学习、贯彻《条例》为重点,充分认识《条例》关于“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规定的现实意义和具体要求,通过熟悉和掌握《条例》对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管理、企业重大事项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等一系列制度规定,树立企业依法防范风险要以管理为主、以事前为主、以预防为主的经营理念,全面提高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法律素质,为依法经营管理企业提供前提和基础。 三、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经营风险防范体系 《条例》规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审计、企业法律顾问和职工民主监督制度”。加强财务监督是企业防范经营风险的一项重要措施。当前,各企业要在加强财务监督的同时,切实重视法律监督,建立以事前防范为主,事中控制和事后补救为辅的企业经营风险法律保障体系。充分运用法律手段进一步完善合同管理,同时加快建立企业其他重大投资决策、重要经营活动、资产处置、改制改组、规章制度建设等方面的内部法律监督机制。今后,各企业涉及企业改制、改组、重大投融资方案,应经过本企业法律顾问专门论证,并书面提出法律建议和意见。各企业凡发生涉及出资人重大权益的法律纠纷或案件,应在法律纠纷发生之日起十日内向省国资委备案,并自觉接受有关法律指导和监督。 四、进一步落实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任务 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是我国企业制度创新、机制创新、管理创新的有益探索,是企业加强法制建设和依法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和制度保证。各企业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原省经贸委等六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在全省重点企业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吉经贸政法联字[2002]917号,以下简称《方案》)精神,充分认识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试点企业要进一步完善各项制度,明确目标和任务,实现企业总法律顾问岗位到位,法律顾问机构到位,总法律顾问职责到位,建立健全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规章制度,进一步提高企业依法维权能力和依法经营管理水平。已经参加试点的企业,要按照本企业试点方案检查进度,深化试点工作。其他企业要按照《方案》精神,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以建立企业内部法律监督机制为重点,采取有力措施,加强法制建设,使企业法律事务机构、人员尽快到位,争取尽早纳入试点范围,逐步建立起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配套的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 五、重视和加强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企业内部通过设置法律顾问机构或配备专职法律工作人员处理本企业法律事务的一整套制度。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而迅速开展起来的。人事部、原国家经贸委和司法部于1997年3月12日联合公布《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7]26号),国务院国资委于2004年6月1日发布了《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6号),标志着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走上了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实践证明,企业法律顾问在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企业自身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而积极的作用。各企业要按照《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要求,进一步鼓励企业内部符合条件的管理人员积极参加揉 ^笠捣晒宋手匆底矢窨际裕际院细褡⒉岷螅赣梦笠底ㄖ暗姆晒宋剩繁4邮缕笠捣墒挛窆ぷ鞯娜嗽迸浔福屑苹⒂心康牡囟土逗团嘌笠捣扇瞬拧R荨□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规定,保障企业法律顾问依法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切实做到职能落实、岗位落实、待遇落实和人员落实。各企业要在法律顾问工作和管理体系统一的前提下,按照国资委的统一部署,把具有律师资格的企业法律人员纳入企业法律顾问队伍之中,重视发挥他们的作用。
吉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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