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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二)》的通知


【颁发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鲁国资考评函[2004]2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省直有关部门,各省管企业: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实施办法》及相关清产核资工作文件精神,帮助企业正确掌握清产核资工作政策,切实做好省属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现将《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及时反映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

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二)
针对省属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中企业和中介机构反映的一些问题,现解答如下: 一、关于企业相对控股但无实际控制权的被投资企业的清产核资问题 企业相对控股但无实际控制权的被投资企业,应由企业作为其所属子企业统一纳入清产核资范围。若该被投资企业不同意开展清产核资,应将董事会或股东会的相关决议报省国资委备案,并由出资企业根据清产核资政策对该笔长期投资进行清理。 二、关于国有企业所属境外子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和进行审计的问题 国有企业所属境外子企业应纳入清产核资工作范围,专项财务审计工作可委托国内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也可由企业内部审计机构进行并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对因取证困难等特殊原因不能进行清产核资的境外子企业,以2004年6月30日的账面数纳入企业清产核资结果统一上报。有关情况,由企业和中介机构分别在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报告和专项财务审计报告中单独说明。 三、关于应收款项和长期投资损失的取证问题 在清产核资过程中,一些企业反映,对应收款项和长期投资等资产损失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难度较大。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和《关于印发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三)的通知》有关规定,对确实经过努力仍未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的应收账款和长期投资损失,可依据企业相关的原始凭证、账簿记录、合同协议、有关人员的情况说明和内部有关认定处理文件等内部证据和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申报。 四、关于不进行清产核资的省管企业子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问题 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国有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会〔2004〕43号)有关规定,企业申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必须按规定进行清产核资。对于经批准不进行清产核资的省管企业子企业,可按经批准的企业集团统一的会计政策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五、关于不进行清产核资的改革改制企业的资产损失问题 清产核资基准日前一年内,改革改制方案已经批准且进行了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的企业,经省国资委审核同意,可不再进行清产核资。上述企业需要申报处理资产损失的,应按照资产损失认定的有关政策,搜集相关证据,由中介机构对资产损失进行经济鉴证,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上报省国资委审核批复。 六、关于清产核资企业申报核销损失处理预案的问题 企业和中介机构出具的清产核资工作报告和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报告中,应明确企业申报核销损失的处理预案。 企业明确申报核销损失处理预案时,首先按原会计制度清查出的资产损失和按《企业会计制度》预计的资产损失分类,再分别按合并和汇总口径确定企业的核减科目和顺序;按合并口径确定核减科目和顺序时,存在少数股东权益的应当同比例进行核减,对资不抵债子企业的实际资产损失和预计资产损失,应按相应金额核减企业合并报表中的未确认投资损失;企业填报资金核实分户表,相应分别按合并和汇总口径确定企业的核减科目和顺序。核减顺序不符合清产核资政策要求的,应有专项说明。 七、关于清产核资结果申报材料的问题 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报告和中介机构的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报告中,应对以下事项作重点说明: (一)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范围; (二)企业按照清产核资报表填报要求,对清产核资基准日账面数进行调整的情况,并附基准日调整前会计报表; (三)清产核资报表中账面数与基准数的差异情况。对未经批准自行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原已自行处理的资产损失按本次清产核资要求进行调整的情况,要作特别说明; (四)清产核资报表软件审核出错情况及原因; (五)清产核资清理出的各种账外资产及债权、债务等的处理情况; (六)资不抵债的子企业信息披露说明,包括企业清产核资前后资不抵债子企业的户数及资不抵债子企业资产损失处理情况; (七)企业重大担保、抵押、质押、诉讼、重大投资风险等或有事项和重大期后事项; (八)清产核资申报核销净损失处理预案情况及其特殊事项; (九)企业存在的产权归属不清或有争议的资产及下属单位情况; (十)其他需要说明、披露的重大事项。 (十一)中介机构的专项财务审计报告中应附有企业清产核资后的会计报表(格式附后)。 (十二)中介机构应根据清产核资政策规定出具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其中,对二级子企业和有较大损失的二级以下子企业也应出具单独的专项财务审计报告。 (十三)企业上报的结果申报材料中所附的《企业清产核资报表》、有关原始凭证及相关证据材料等,应按独立核算单位分户装订成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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