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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聘用中介机构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颁发部门】 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青国资委[2004]4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市直各资产经营公司、企业集团,市直各有关部门: 现将《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聘用中介机构工作规则(试行)》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委员会聘用中介机构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聘用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出具法律意见书等行为组织的招标及选聘工作,保证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介机构聘用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市国资委聘用中介机构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市国资委监督工作管理处具体负责聘用中介机构的招标及选聘工作,市国资委纪委监察部门派人参与聘用中介机构的招标及选聘过程的监督。 第四条市国资委相关处室需聘用中介机构的,提前30天向监督工作管理处提出聘用计划,特殊事项和紧急事项需聘用中介机构的应及时向监督工作管理处提出,监督工作管理处根据相关处室提出的聘用中介机构的计划,组织招标及选聘工作。 第五条参加投标及选聘的中介机构必须已进入市国资委中介机构备选库,其规模应与招标项目规模相适应。(一)从事企业年报审计、清产核资及专项审计的中介机构,招标项目资产规模在20亿以下的应有15名以上执业注册会计师,20-60亿元的应有25名以上执业注册会计师,60亿元以上的应有35名以上执业注册会计师。从事基建工程造价审核的中介机构应具有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二)从事评估业务的中介机构,招标项目资产规模在5000万元以下的应有8名以上执业注册评估师,5000万元-2亿元的应有15名以上执业注册评估师,2亿元以上的应有20名以上执业注册评估师;从事土地评估项目的中介机构应有7名以上注册土地评估师。(三)提供出具法律意见书业务的中介机构应有20名以上的执业律师。 第六条招标书的格式、内容及合同书的格式、内容,由监督工作管理处会同相关业务处室统一制定。 第七条招标投标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市国资委监督工作管理处会同相关业务处室根据中介机构聘用计划,组织企业填制招标书;(二)市国资委监督工作管理处会同相关业务处室对企业填写的招标书内容进行审查后,由监督工作管理处通过报刊、网络等媒体公开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包括招标人的名称、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三)参加投标的中介机构编制投标书后,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投标;(四)开标;(五)评标专家组进行评标;(六)市国资委向中标中介机构发出中标通知书,并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中介机构;(七)由企业与中标中介机构签订合同。 第八条招标书包括以下内容:(一)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二)需聘请中介机构项目的有关情况和相关数据;(三)需聘请中介机构项目的目的、基准日和时间要求;(四)对中介机构的要求及拟定合同书的主要条款;(五)其他说明事项。 第九条投标书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投标单位基本情况;(二)投标报价;(三)项目实施方案;(四)资质证明复印件;(五)其它需提供的材料。 第十条投标时投标中介机构少于3家的,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或采取选聘方式确定中介机构。 第十一条开标顺序如下:(一)主持人宣布开标开始;(二)推选两名投标单位代表和市国资委纪检监察部门工作人员为监督员;(三)监督员检查标书密封情况;(四)唱标与记录;(五)有关人员签字;(六)宣布评标原则和纪律;(七)开标结束。 第十二条评标采取评分制,满分100分,分数以报价分数与评标专家评分加和计算。报价分数值30分,由工作人员当场计算。评标专家现场记名评分,分值70分,其中:项目实施方案分值30分,资质水平分值20分,相关工作经验分值20分。 第十三条报价分数根据最后的标底金额计算,报价与标底金额上下偏差5%以内的得30分,之后每偏差5%均扣除1.5分。 第十四条标底金额以基础金额乘项目难度系数确定。(一)项目难度分高、中、一般、较低、极低5个档次,分别以1.2、1.1、1.0、0.9、0.8作为难度系数,难度系数由评标专家现场评定,取平均值;(二)基础金额以去掉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的中介机构的平均报价确定,投标中介机构超过20家的以居中的20家中介机构报价计算,其余报价不再计算,投标中介机构为单数的去掉对应的较高报价;(三)市国资委参照有关收费标准,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报价上限,并在招标书中公布,投标中介机构超过报价上限的报价为无效报价,得分按0分计算。 第十五条评标专家评分后,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后的平均分为投标人专家评分的得分,专家评分与报价分数相加后得分最高的为中标机构,有两家或两家以上中介机构得到最高分,以抽签方式确定中标中介机构。 第十六条下列标书为废标:(一)提供的有关资格资质证明文件不真实的;(二)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未做出全面响应的;(三)未密封或未加盖单位公章的;(四)总机构和所属分支机构同时对同一项目投标的;(五)超过规定投标时间投标的;(六)未按规定时间缴纳投标保证金的;(七)违反其他规定的。 第十七条中标人放弃中标、转让中标项目、不按要求签订合同或者有其他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取消本次中标资格及以后参加投标资格,本次评标分数得分第二位的为中标人,第二位中标人亦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市国资委重新组织招标或选聘。 第十八条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聘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不属于公开招标范围的事项,由市国资委选聘,选聘的中介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已进入中介机构备选库;(二)资质、规模与项目规模相适应;(三)相关工作经验丰富;(四)内部控制完善,无不良纪录。 第十九条市国资委选聘中介机构根据项目的性质、工作量、标的额等具体情况,采用计算机随机抽取、抽签或指定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选聘中介机构按以下程序进行:(一)由监督工作管理处会同相关业务处室制定项目情况简介,内容包括聘请中介机构的目的、有关数据、基准日、服务费用和时间要求等,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备选库中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二)拟参加选聘的中介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报监督工作管理处;(三)参加选聘的中介机构如超过10家,采取计算机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中介机构,随机抽取的时间、地点应提前通知所有参加选聘的中介机构,选聘中介机构时,推选两名参选单位代表和市国资委纪检监察部门工作人员监督选聘过程;(四)参加选聘的中介机构如少于10家(含10家),采取抽签方式确定中介机构,由市国资委纪检监察部门工作人员监督抽签过程;(五)经计算机随机抽取或抽签确定中介机构后,由企业与其签订合同;(六)经计算机随机抽取或抽签确定的中介机构如放弃执行该项目、转让项目、不按要求签订合同或者有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取消本次入选资格及以后参加投标及选聘资格,由市国资重新组织选聘;(七)特殊情况可采用指定方式确定中介机构,由监督工作管理处提出候选中介机构,报市国资委领导批准后确定。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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