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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行信访督察员制度的暂行办法


【颁发部门】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粤高法政[2004]22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信访工作,使新提拔的副处级干部经受锻炼,增强司法为民观念,参照省委关于新提拔的副厅级领导干部到省信访局担任信访督查专员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院新提拔的副处级干部必须到本院信访办担任信访督查员3个月。 第三条新提拔的副处级干部担任信访督查员,由政治部分期分批安排,每批2人。 第四条新提拔的副处级干部担任信访督查员期间,应与原部门完全脱钩,遵守信访工作制度,执行信访工作条例,并服从信访办工作安排,做好以下各项工作:1.处理来信;2.接待来访;3.答复网上咨询和网上信访;4.督办一到二宗案件;5.写一份信访工作的调研报告或对信访工作的建议。 第五条新提拔的副处级干部担任信访督查员期间,享受与信访工作人员同等待遇。 第六条信访督查员的工作表现,由信访办负责考核,结果记入本人档案。 第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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